中国法院网讯(李金昆)执行案件中,对返还物品类的行为类案件,如果返还物品灭失,且原判决中未载明物品折算价值,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如果双方认定价值一致且履行完毕,案件应按执行完毕结案;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终结案件,并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赔偿诉讼。
日前,康某诉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限期归还隶属于康某的三头大牛和一头小牛,但王某抵触情绪较大,迟迟未履行法定返还义务。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多次组织双方对所返还物进行确认均未果。9月25日,阿尔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根据新草场线索再次组织双方前往确认,面对300多头的牛群,被告坚持原物饲养其中,然而原告却始终声称自家牛未在其中。僵持许久,执行法官在现场主持协商调解,建议合理作价代偿,但双方迟迟未对代偿价值达成一致。最终,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法官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赔偿诉讼。
【普法时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运行的意见》(以下简称“《立审执协调运行意见》”),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双方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1)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前的,执行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2)原物毁损或者灭失发生在最后一次法庭辩论结束后的,执行机构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另行起诉。
阿尔山市人民法院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法院工作,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形成知法守法、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不必要的矛盾激化。在此,也提醒尚未履行完毕的被执行人们主动及时履行,以免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