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空转、案件衍生不仅增加当事人讼累,引发群众不满,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削弱法治公信力和威慑力。只有切实化解争议双方矛盾,深入调和各方利益,才能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提高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强化党的执政基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质性解决纠纷是当事人与法院司法审判共同的目的、目标和追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指出,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案结事了,才是诉讼的目的、才能体现诉讼的价值。程序空转、案件衍生不仅增加当事人讼累,引发群众不满,而且浪费司法资源,削弱法治公信力和威慑力。只有切实化解争议双方矛盾,深入调和各方利益,才能有效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提高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强化党的执政基础。
锚定案件调解兑现关键,让调解案件终争。当前,各级党委、政府都把诉源治理作为工作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将调解触角延伸至基层,预防基层矛盾纠纷激化,形成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这些“小纠纷”在基层多元矛盾化解中,常以调解协议或者司法确认的形式画上句号,看似达成调解书或者确认书的矛盾纠纷,但只要未作兑付,便隐藏着程序空转和衍生案件的“病灶”。
法院干警、调解人员要把兑现作为关键点,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在努力寻找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的基础上,觅求最佳调解方案,着力实现标的兑付,化解纷争,实现“纠纷一次性解决”。组织调解过程中,要根据当事人诚意、兑现能力而为,调解书中明确兑现时间、方法及违约惩罚措施,或让相关人见证担保,不让纷争扩展衍生,防止出现“案生案”现象,实现真正的调解终争。对于基层法院而言,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切实推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要求,主动融入当地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用好用足诉前调解程序,不仅要诉前“调”,更要做到诉前“兑付”,才能真正做到定分止争,矛盾实质性化解。
锚定立案资产查封关键,使立案打下终局基础。诉前保全措施的实施,立案时的资产查封,在很大程度上对缓解执行难,对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避免依法“空判”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在立案时,可依职权放宽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和依照职权采取保全的措施范围,尽可能引导涉财产给付内容案件财产查封的辅导,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依法拓展查封范围、时间、空间,提高裁判自动履行率。在诉前或判决前就将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待法律文书生效后,也能够及时将财产变现执行,让被告无处藏身,为之后审判、执行阶段打下基础,有效地防止程序空转和案件衍生。在办理财产保全查封过程中,应当加强立案、审判、执行程序的协调配合,做好保全查封裁定与实施工作的有效衔接,强化对保全查封工作的有效监管,防止因保全财产不当、不准、不全,引发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案件激增。尤其在非吸等刑事案件中,缺乏对涉案财物查封的合法性审查,造成错封、漏封情况出现,不仅对被害人权益造成影响,还会给案外人财产造成损失。
锚定案件审判上诉关键,让一审案件终局。加强新时代人民法院内部案源治理,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重要内容。应牢固树立“纠纷一次性实质解决”理念,努力提升一审服判息诉率,减少上诉、申诉案件。
审判人员必须树立一审终局意识,“结案”的标准,法官不能仅站在自身视角考虑工作难易,减少自身的工作成本支出,让审判工作成为“中转站”,而是要站在人民立场、公平正义立场,追求实现实质解纷、依法办案、情理相融、严格实体、程序公正,使判决书释法明理。对败诉方及律师做好答疑工作,既要义正言辞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提高专业化审判水平,强化贯穿诉前、诉中、判后的全程释法答疑,用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看得见的方式、能理解的法理、可接受的道理办好案件,做到公正高效结案。要科学设置指标体系,增加对员额法官一审服判息诉率等指标绩效比重考核,强化院庭长把关,严格“三个规定”实施和责任追究,突出服判息诉率、审限内结案率、自动履行率、执行到位率等关键指标,促进审判工作科学、高效、均衡运行,从源头上降低上诉率,减少程序空转与衍生案件发生。
锚定案件执行兑现关键,以真金白银终局。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不仅是为了要个说法,更希望法院能够确保其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执行难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之一,严重影响我国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为有效防止案件空转、衍生、信访,执行机制上要把“真金白银”兑现作为重要标准,融入调立审全程,让执行到位率不仅与执行法官绩效挂钩,也与调解、立案、审判法官绩效考核指标挂钩;拓宽财产查控面,通过大数据互联网平台,积极构建人民法院与公安、民政、住建、交通、工商、国土、银行等部门一体化网络连接,有效覆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严控执行异议提出条件,加强部门联动,做到快速审查,以举证期限和审查期限预防当事人借用异议程序拖延执行进展,对明显利用执行异议程序规避执行的恶意异议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在执行涉房企案件中,对查封房产公司的资金监管账户及房贷放款账户,制定合理合规的使用方案和监管流程,既维护购房户、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证房地产企业正常营运的合理资金制度,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化解企业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案件保全中,执行部门要加强对刑庭移送案件保全财产核查,规范相关流程,可探索要求移送执行部门实施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当载明明确具体的保全财产信息,财产保全裁定未载明明确具体保全财产信息的,执行部门应当要求移送部门在三日内补充,逾期未补充的,退回移送部门等制度,确保保全查封财产不出问题,杜绝因财产漏封、错封出现衍生案件。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