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监管和裁判双促进双提升
2023-09-23 08:38:5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晓梅
 

  审判管理现代化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加快推进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院庭长权责清单,认真履行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来到国家法官学院,以“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奋力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为题授课。张军院长强调,审判管理的对象、主体具有相对性,院庭长不能以管理者自居,还要树立被管理约束的意识,带头落实审判管理的要求;法官不只是审判管理的对象,也是审判管理的主体,要强化责任意识。在审判管理现代化背景下发挥院庭长与法官的职权职能,使其在相互制约和促进中实现赋能增效,是落实以审判管理现代化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首先,审判管理现代化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党的绝对领导贯穿到司法审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这就要求进行审判管理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通过架构强有力的审判管理、审判监督体系对审判权、裁判权进行制约,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司法过程规范、对审判质效考评,对司法资源整合,引导广大干警善于用政治眼光分析、处理司法领域案件,做到讲政治与讲法律相统一,保证审判工作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运行,确保司法的公正、廉洁、高效。

  其次,院庭长审判管理与法官裁判的目标统一。法官的裁判权是法院审判权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内容,它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就案件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作出处分的权利。法官行使裁判权的根本目的是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解决案件中的纠纷,使被纠纷破坏的社会秩序恢复到安定的状态,并且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主体得到应有的补偿。审判管理是与审判相关的事务的管理,包括政治建设、人员考核、案件管理、审判监督与指导等确保公正与效率的一系列人民法院职责权能的总和,自觉坚持党的领导,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是审判管理根之所在、魂之所系。因此,尽管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行使主体不同、范围不同、维度不同,但院庭长和法官行使职权的出发点及任务目标是一致的,即以审判管理现代化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厚植党的执政根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三,院庭长审判管理与法官裁判各有侧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司法责任制包含“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基本原则,审判管理应坚持有序放权和有效监督相统一。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绝对的权力必将导致绝对的腐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路径,解决的是审判权运行的行政化弊端,并非任由裁判权天马行空、失去监督制约。要避免裁判权行使中的片面化、极端化倾向,就要压紧压实院庭长监管责任,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管不脱管。当下,司法责任制实施中出现的院庭长不敢管、不会管、不想管、法官主体和责任意识不强、裁判不统一、案件质效不高等问题,解决的有效方案之一就是需要进一步端正司法理念、明晰权责边界,把院庭长依法应尽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承担起来,履行自上而下的提醒、督促责任,把个案监管与类案办理、诉源治理、能动司法结合起来,使其肩负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更加明晰具体,有边界、可操作。

  第四,院庭长审判管理与法官裁判彼此制约。一方面,审判管理要旗帜鲜明支持法官依法裁判,防范和排除审判权正常行使的各种不利因素,为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构建“隔离带”、树牢“防护栏”,为法官高效审判提供“加速器”、铺好“快车道”。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另一方面,法官行使裁判权应始终坚持责任与保障并重、履职与制约并行的精神,不能我行我素、有权任性。同样,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活动也必须严格控制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进行,充分发挥其指导办案、规范办案的作用。院庭长因其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不仅依法享有法官审判案件的权力和责任,还负有院庭长审判管理的权利和职责。裁判由院庭长依职权监督、由法定审判组织依法作出,庭长不同意合议庭、独任法官意见的,不能直接调整、改变,可以建议复议、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领导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院庭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院庭长审判管理与法官裁判双向赋能。院庭长的审判管理职权与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并不矛盾,相反能够从更高维度上帮助审判者、裁判者提升裁判水平和能力。员额制不是铁帽子,必须通过绩效考核、审判质量管理、干部队伍管理对员额法官压担子、强责任,督促其不断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系应划定审判责任范围和责任追究程序,通过全员绩效考核体现审判业绩的差距,区分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差,让业绩落后的法官看到不足,明确改进的目标和方向,也能让积极履职的法官获得切实激励,更具获得感、成就感,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对自身审判能力的有效提升。作为审判管理对象以及院庭长主要来源的一线裁判者审判水平的整体提升,也将间接促进审判管理现代化水平水涨船高,实现二者的双向赋能增效。

  审判管理现代化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加快推进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现代化,要在院庭长审判管理和法官依法裁判的维度间建立相互制约又赋能增效的统一关系,架构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适应时代发展的审判管理体系。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