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承兑汇票,也就是电子票据,它是由出票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电子承兑汇票功能主要体现在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含纸质、电子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电子承兑汇票执行工作的创新,一方面能够有效解决企业执行财产发现难、办公场所寻找难、法人传唤难的困局,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避免因电子承兑汇票而引发的一系列票据追索权纠纷。
笔者在办理泰州某冶金公司与天津某钢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强制执行一案中,通过传统网络查控总对总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某钢管公司银行存款余额几乎为零,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天眼查系统发现该公司无其他诉讼或在执案件,且正常营业,业务往来客户大多数为国有企业。结合笔者平时的执行工作经验,在执行涉国有企业的到期债权案例中,大多数国有企业履行到期债权均以电子承兑汇票的形式进行,由此,笔者对被执行人天津某钢管公司基本户所在银行查询其名下电子承兑汇票持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大量电子承兑汇票,遂据此向被执行人天津某钢管公司施加压力,并最终使得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
由此案,笔者对电子承兑汇票的执行工作进行了一些思考,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电子承兑汇票的流转
笔者对所在法院辖区内几家银行进行调研,发现企业不管是开设基本户还是一般户,银行系统都默认为其自动开通电子承兑汇票交易功能。一些银行会对企业开户设立门槛,对拟开户企业的涉诉情况进行调查,并拒绝那些有涉诉、涉执案件企业的开户请求。企业如果需要开出电子承兑汇票,作为出票人,则必须要在其出票的银行账号内存入与出票金额相应的保证金,该比例一般为1∶1,即开具100万元的电子承兑汇票需在该账户缴纳100万元保证金;但对一些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可能比例会是1∶2,即100万元的保证金可以开具200万元的电子承兑汇票。所以在执行实务中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法院虽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企业银行账户有银行存款,但其性质为保证金,即该账户名下开具了未兑现的电子承兑汇票,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只能要求银行对该账户做冻结措施,而无法进行划拨。
电子承兑汇票相较于纸质承兑汇票的流转方式更为便捷,主要通过电子银行、网上银行进行网上背书转让。笔者走访了所在法院辖区一些企业,现场观摩了企业操作电子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流程。若作为出票人,企业只需登录网上电子银行,选取拟开票账户,纳保证金,填写票据信息,然后等待经办审核通过就可以进行出票。若作为背书转让人,企业只需登录拟转让电子承兑汇票的网上电子银行账户,选择相应票据,录入票据信息,然后等待经办审核通过,就完成了背书转让。若作为收票人或背书转让受让人,企业只需登录拟接收转让电子承兑汇票的网上电子银行账户,选择相应票据,核对信息无误后,就可以进行收票和背书签收。若作为承兑人,企业只需登录拟承兑电子承兑汇票的网上电子银行账户,选择相应票据,录入票据信息,然后等待经办审核通过,就完成了承兑。上述电子承兑汇票的出票、收票、背书、承兑等操作,熟悉业务的企业基本上5分钟就能操作完成。据一些企业反馈,相对于纸质承兑汇票,电子承兑汇票交易能够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交易效率大大提高,加速了企业资金周转速度,也没有毁损、灭失的风险,通过可靠的大数据安全认证机制,降低了纸质票据在携带和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减少了票据造假的可能,保障了企业的票据追索权。
二、电子承兑汇票的执行现状
1.电子承兑汇票载体的特殊性,使得票据信息发现更难。对于传统的纸质承兑汇票,法院往往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企业进行搜查而发现的,并通过实施扣押来实现禁止纸质承兑汇票的流转和兑付。而电子承兑汇票不以纸质汇票作为载体,通过电子承兑汇票交易系统流转操作,被执行企业无须办理线下审批交易流程。法院通过现有的财产查控系统或线下搜查也难以发现被执行企业持有电子承兑汇票的线索,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的执行难度。
2.电子承兑汇票专门的冻结功能缺失,导致查控难。笔者对所在法院辖区内的几家银行进行了调研,据银行反馈,银行可以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企业在其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下的电子承兑汇票进行禁止使用交易功能的操作,即对相对应银行账户下持有的电子承兑汇票进行“冻结”。
但实践中,一家企业可能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银行账户,而法院通过现有的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查询到电子承兑汇票信息,只有通过线下向各家银行发出协助查询函调查被执行企业持有的电子承兑汇票信息,或根据被执行企业总对总查询反馈中保证金账户的查询结果再精准向特定银行查询特定账户,才能准确把握被执行企业持有电子承兑汇票的信息,执行工作量增大,执行效率降低,还可能出现被执行企业在法院查询过程中就转移了电子承兑汇票的问题。
此外,现有的冻结方式仅能对某一账户的电子承兑汇票交易功能进行整体禁止,被执行企业仍可以通过其他账户签收或流转汇票。而若被执行企业银行账户下的电子承兑汇票面额大于执行标的额,采取整体禁止措施不仅存在超标的冻结的问题,也会影响被执行企业的其他正常经营活动。
3.电子承兑汇票没有成熟的执行模式,导致财产变现难。电子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一般在出票后一年,付款期限期满,由持票人在电子承兑汇票交易功能下提起承兑选项,通过审核后即可将票据变现至持票人银行资金账户,此时即可参照一般银行存款的执行予以划拨。如果期限未满或被执行人故意拖延,就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及时进行变现、兑付,因此需要承兑单位协助配合。但目前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及银行业之间尚未建立专门的电子承兑汇票协助执行机制,有的银行以平台无法操作、贴现费用无人承担等为由拒绝履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甚至提出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权诉讼,阻碍了强制措施的有效落实。
4.电子承兑汇票成为规避执行的新手段,导致执行难。一些涉企执行案件因企业办公场所寻找难、法人传唤难、财务账册和数据资料扣押难等问题,导致法院在对网络查控到的企业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后,便再无其他财产可执行,进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电子承兑汇票具有高流通性且不受银行账户冻结的影响,因而有的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冻结后就利用电子承兑汇票来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通过电子承兑汇票解决涉企执行的破局建议
1.现有法院查控系统开通电子承兑汇票查控功能。根据被调研银行的反馈,目前国内电子承兑汇票交易的所有数据均汇总到了上海票据交易所。电子承兑汇票依托网上银行平台进行交易流转,操作类似于银行转账,从技术层面来讲,若与上海票据交易所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可以实现一键查询功能,也可以做到对特定电子承兑汇票的冻结止付,以此避免冻结账户电子承兑汇票交易功能而导致超标的冻结的风险。
2.从到期债权角度加大执行力度。电子承兑汇票其实质上是基于企业间合同关系引申的产物,电子承兑汇票的出现本身就是解决企业融资的一个途径,故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之间均存在合同关系。既然有合同关系,那必定存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作为被执行企业的持票人,其对出票人基于合同关系享有债权,法院可以通过到期债权的执行从而解决执行难题。
3.加大搜查、审计力度,扣押被执行企业财务电子数据,对执行人员财务知识进行培训提升。执行实务中很多企业往往只有几个办公人员几台电脑,通过搜查无法发现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执行人员若具备相应的财务知识,在搜查调查过程中可以现场要求被执行企业工作人员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通过初步审查,并对比总对总系统掌握的银行账户余额信息,从而发现电子承兑汇票等“隐形资产”。
4.以电子承兑汇票为突破口,拓宽拒执罪移送新思路。电子承兑汇票以其方便、高效的特点为现代化企业接纳,据被调研银行反馈,一般企业都会使用电子承兑汇票。然而,笔者所在法院辖区内的几家银行却均未涉及配合法院强制执行电子承兑汇票的业务,被执行企业银行账号被冻结后,并不影响企业使用账户下的电子承兑汇票交易功能。法院可以通过查询被执行企业在执行期间的电子承兑汇票交易流水,掌握被执行企业的拒执线索和行为,以此追究被执行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