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受不住“过一手”就有报酬的诱惑,心怀有侥幸走歪路想发财,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戴某康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1月至6月,戴某康通过“飞机”APP群聊发布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帮助接收违法所得资金共计人民币325436.31元,并按要求转入指定的银行卡账户,每天收取500元至700元不等的报酬。戴某康名下某个中国银行账户于2021年1月17日共收取转出违法资金248573.31元,其名下某个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于2021年3月29日共收取转出违法资金76863元。
2021年9月9日,戴某康向宁化县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10500元。后公诉机关起诉到法院,辩护人辩护意见为,戴某康投案自首,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其系从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康为获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康主动到案,虽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但认可自己构成犯罪,已退赃,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康到案后供述和辩解内容前后矛盾,且从陈述内容看亦存在逻辑矛盾,认罪悔罪态度一般,其供述自己是从犯但所供述的主犯有客观证据佐证不在场,不予认定其为从犯、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宜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人戴某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戴某康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10500元,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戴某康不服,向三明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赚“快钱”,想走捷径发财,在明知他人在从事转移犯罪所得及犯罪收益行为,仍主动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帮助接收违法所得,而沦为不法分子犯罪的工具。希望广大群众保持警惕之心,切莫为蝇头小利,出借个人的身份证、银行卡、电话卡等,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