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未成年被告人小哲、小贺(均为化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
2021年7月5日凌晨5时许,16周岁的被告人小哲、小贺因琐事与小宴(化名)在夜市门口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冲突升级,被告人小哲、小贺与小宴等人用拳脚互殴,导致被害人小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小哲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被告人小哲又到夜市拿来一把菜刀,朝被害人小宴等人挥砍,未砍到。后被告人小贺将被告人小哲带离现场。
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小宴双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小哲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小哲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小贺逃往外省务工期间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小哲、小贺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小宴22000元、23000元,取得被害人小宴的谅解。
三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哲、小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小哲、小贺是共同犯罪,应对共同参与的犯罪结果负责。被告人小哲、小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哲犯罪以后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小贺到案后坦白,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哲、小贺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小哲、小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小哲、小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的危险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小贺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小哲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在附条件缓刑考验期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两次。
法官说法
年龄还小,不是肆意妄为的“护身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作出了正式回应,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填补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薄弱点。同时,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最高检未核准追诉的问题少年,也非放任不管,需由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