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中院集中宣判9起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
2023-08-31 09:14: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硕文 王立全
 

  日前,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辖区内两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集中宣判9起破坏环境案件资源刑事案,涉及污染环境罪,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传授犯罪方法罪8个罪名,对13名被告人中9人判处实刑,对另外4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刑。

  被告人袁某在网上售卖狩猎工具并在多个微信群中传授狩猎方法。袁某还伙同被告人刘某、被告人丁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多次狩猎。后袁某将非法猎捕、收购的野生动物售卖至多地。被告人袁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丁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1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三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失费14万余元。

  被告人汤某为获利将约80吨玻璃钢废料倾倒掩埋在围场县某河道附近,造成环境污染。被告人汤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王某于缓刑考验期内在围场县某村无证采伐杨树270株,蓄积48余立方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决撤销其缓刑,与前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2万元。

  被告人朱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承包兴隆县某采矿点并擅自开采石料出售,共开采石料8万余吨,销售得款40万余元。被告人朱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高某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围场县某村占林采石,造成20.7亩林地被破坏。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二被告共同承担林地恢复费用27.6万元。

  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焦某雇佣他人在滦平县某国有林场采挖油松27株出售给他人。被告人张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焦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陈某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在滦平县某村采挖石料8000余吨,销售得款20万余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张某等人在宽城某村附近使用气枪射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雉鸡7只。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李某在网上购买25克“驱鸟剂”后投放于自家房后山坡毒杀野鸡,未捕获。经鉴定,“驱鸟剂”主要成分为克百威,属剧毒危险化学品。被告人李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3000元。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