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本次修改行政复议法,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重要要求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申请便民举措、行政复议管辖制度方面的法律规定,内容上更加完备,举措上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制度设计更加科学。
与会人员在分组审议中还提出了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加大行政复议法宣传贯彻力度等建议。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双扩大,回应基层群众现实需求
“这次修改行政复议前置范围的内容非常好,在实践中将那些更适合通过行政复议形式、利用行政资源化解纠纷的这些案件类型,纳入到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范围。”蒋卓庆委员表示,这样能更好地推动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同时也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司法成本。
许安标委员认为,此次修改坚持问题导向,拓宽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渠道,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把行政协议、信息公开、工伤认定都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并扩大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更好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作用。
张勇委员表示,此次修改回应了基层群众的意见诉求和现实需要,比如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行政复议的便民举措等等,有利于更广泛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便捷地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前置范围都有扩大,行政复议听取意见成为规定动作,行政复议变更决定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李宁委员说,这些都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行政复议办案一直面临人员不足的局面,特别是到县一级人员更少,流动性也大。他表示修订草案在履职保障上下了不少功夫,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机构办案的保障,尤其是要在加强行政复议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有更实更有力的规定。
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骆源委员认为,本次修改更能突出这部法律制度的特点,“相信该法修订后,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李钺锋委员在调研中发现,目前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方式主要是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存在一些行政争议“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最后争议又会转化为行政诉讼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复议还没有充分发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
“我也了解到,东部的一些省市在完善行政复议的处理方式上已经有了一些积极的探索。”李钺锋委员还举了一个例子:李某等196人不服东部某省政府对海域使用的批复,申请了行政复议,最终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当地政府调整规划的方式,整合了海域资源,为养殖户重新划定了海域养殖区域,并进行了妥善的补偿。
为此他建议,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的处理方式的有关规定,引导行政复议机关积极探索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特别是鼓励行政复议机关积极担当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张勇委员建议适当增加行政复议信息化平台建设方面的规定。他认为目前行政复议的信息化程度落后于行政诉讼,不利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考虑再作一些具体规定。
加大行政复议法宣传贯彻力度,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这些年群众信访案件是大范围存在的,老百姓信访不信法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所以这既有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不认同不依赖的问题,也存在行政复议宣传力度不够的因素。人民群众不了解行政复议制度,出了问题不知道去哪里告、怎么告。”蒋卓庆委员建议加大行政复议法的宣传力度,创新完善宣传教育方式方法,加强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了解,营造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良好社会氛围,有效消除群众不知复议的盲区和不敢复议的顾虑,增强群众通过行政复议方式依法维权的意识。
“要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工作理念。”李巍委员建议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行政复议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度。不仅要让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制度规范,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和行政相对人充分知晓法律条文的内容和含义,学会运用行政复议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解决行政争议,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认可度和参与度,把行政争议化解在问题和矛盾的初期、基层和内部。
段春华委员建议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做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及时出台配套措施,加强指导和督促,不断推动行政复议更加规范、更加透明、更加高效,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