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为进一步发挥其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6月26日上午,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首先完善了立法目的和行政复议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增加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定,第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职原则增加了“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要求。为发挥调解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将草案中关于调解的内容移至总则中,明确调解向前延伸至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前,相应的,将“审理”行政案件修改为“办理”行政案件。
与草案一审稿相比,这次修改的亮点之一是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采取了“加减法”: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纳入,明确行政协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明确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将行政复议不受理事项中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修改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删去了不受理事项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以上规定,实质上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为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草案二审稿细化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和决定体系,如明确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在调查取证、约谈和移送违法线索等环节中的职责;规定行政复议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查;对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将可按撤回处理修改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增加规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后查清事实和证据”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变更该行政行为。
对于社会公众较为关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定位、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情形以及咨询意见的作用等问题,草案一一作出了回应:明确行政复议委员会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等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行政复议机构审理申请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将咨询意见作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草案还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公开提出了明确要求,以保障公开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