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干警奔赴两千余公里的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沽族自治县,充分运用赣云两省异地执行协作机制,在云南澜沧法院执行局的鼎力支持下,历时三天,成功将宜春某客厂车的六辆新能源客车扣回,为企业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据悉,2018年5月,原告宜春某客厂车与被告贵州某汽车贸易公司签订新能源客车销售合同,将6台新能源客厂通过贵州某汽车贸易公司销售给云南澜沧某公交公司使用至今,两公司均未付分文。后原告宜春某客车厂诉至袁州区法院,法院于2022年4月18日判决被告贵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68万元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自动履行,原告则向袁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袁州区法院经财产调查发现,贵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根据申请执行人宜春某客车厂提供的线索,其售出的6辆新能源客车仍在云南澜沧某公交公司使用。
于是,袁州区法院执行干警于2023年5月赶赴云南澜沧某公交公司,要求该公司协助予以配合执行,但遭到该公司负责人的拒绝。
袁州区法院执行干警根据宜春某客车厂的申请,于2023年6月6日向云南澜沧某公交公司发出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宜春某客车厂履行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汽车贸易公司到期债务,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袁州区法院提出,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法院将强制执行。
云南澜沧某公交公司收到通知书十五日后,既未提出异议,也未自动履行。袁州区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贵州某汽车贸易公司在第三人云南澜沧某公交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强制执行,并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云南澜沧某公交公司相应的财产。
2023年8月23日,袁州区法院执行干警再次奔赴两千公里远的云南澜沧县,次日在澜沧法院执行局的鼎力支持下,依法向该公司送达查封扣押上述6辆新能源客车的法律文书,通过法院执行干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该公司才答应将在外行使的2辆客车开回配合查封,并同意停放在停车厂的3辆客车接收查封,称另有1辆客车放在距澜沧县90余公里的上允镇。
事不宜迟,赶紧出发,尽管山路蜿蜒曲折,路旁多是悬崖峭壁,袁州法院执行干警依然在澜沧法院执行干警的协助下,不辞辛劳驱车赶往该镇,到达时已是天黑,在找到目标客车完成扣押到返回澜沧县城时,已是深夜十一点半。
因云南澜沧某公交公司拒绝协商和解,袁州法院执行干警于第三天在澜沧法院执行干警的配合下,依法对上述6辆新能源客厂采取扣押措施,两地执行干警冒着时而暴雨如注、时而骄阳似火的多变天气,最终成功将6辆新能源客车装上货车拖回,为宜春新能源车企业挽回了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