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技术的更新迭代,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适用“避风港”原则的观点,开始受到质疑。“避风港”原则,又被称为“通知+删除”原则,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仅需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删除其平台的侵权内容,即可免责。随着网络平台运营模式日趋专业化,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应否由“通知—删除”原则转变为“删除+必要措施”原则的问题,引发很多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对于“通知—删除”原则转为“删除+必要措施”原则的问题,应兼顾衡平作品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和鼓励优质创作的同时,促进网络内容平台的有序高效运营,保障社会公众获取资讯的多元渠道和便利性。
一、适用“删除+必要措施”原则是否过度保护著作权人
网络服务提供者认为,面对海量的平台内容,无法实现对用户内容的提前过滤。而适用“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提出平台内容涉嫌侵权的通知后,删除其平台的相应内容,足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创作内容的热度和浏览量具备有一定的时效性,创作内容的传播意味着流量和获利,发现侵权行为时创作内容吸引的流量已被截取,损失已实际造成,而删除侵权内容并不足以弥补其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
网络服务提供者运用文本分类算法和推荐算法对平台的用户内容进行分类并分发至平台板块,实质为平台管理措施,因此如其分发的是侵权内容,则由其对分发侵权内容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利于权利人提升维权效率和降低维权成本。平台用户提供侵权内容的行为在前,网络平台的分发内容行为在后,两者导致侵权内容传播的共同结果。因此,如仅由提供侵权内容的用户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分发侵权内容的主体仅需删除侵权内容而无须承担责任,显然导致侵权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行为实施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割裂,也不利于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适用“删除+必要措施”原则,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采取过滤侵权内容以预防侵权的必要技术措施,有助于即使减少侵害著作权行为的可能性,并非过度保护著作权人。
二、适用“删除+必要措施”原则是否不当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预防侵权责任
根据《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九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侵权过错的因素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文本分类算法或推荐算法分发接入平台的用户内容,吸引社会公众的关注度及点击率,并与用户就接入内容的获利存在分成关系。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平台运营商,据其实施分类管理的平台内容得以获利,当平台内容侵害他人权利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未能积极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内容源同步技术接入用户内容时,可获取得所接入文章的“标题、摘要”等信息,故其具备对接入文章采取预防式信息管理技术措施的可行性。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分类算法分发内容时,亦通过抓取内容的关键词完成分类识别,当文章标题使用出现频率较高、易引发公众关注的关键词时,其具备过滤相关信息的技术优势,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具备内容过滤能力而未采取必要技术措施时,仍要求适用“通知—删除”原则免责,理由并不充分。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的必要技术措施,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相符,并未加重其应有的信息管理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既可设定由网络用户在接入文章时选定其提供的内容所归属的具体版块,也可设定由抓取文章关键词信息的文本分类算法将用户内容推荐至具体版块,还可设定根据文章的点击率情况,辅以二次识别及分发流程。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加强用户内容类别管理而选择自行分发内容时,应负有相对较高的信息管理注意义务。
三、适用“删除+必要措施”原则是否影响社会公众利益
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过滤措施,并不会减少可供社会公众浏览的用户资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平台上侵权内容的分发、推荐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既有助于提升平台内容的质量,也未改变社会公众对于平台所提供的现有浏览模式,更未影响社会公众共享资讯和便捷获取资讯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平台内容设置不同的类别或功能版块,便于社会公众对平台内容的浏览和检索,无论是通过大数据画像的推荐算法来向社会公众推荐用户内容,通过文本分类算法分发内容,还是通过人工分发平台内容,并不必然导致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反而有利于相关社会公众对于平台上同类别内容的快速检索。适用“删除+必要措施”归责原则,促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社会公众提供经合法授权传播的内容,更符合网络平台通过创新技术来共享资讯和尊重知识的价值取向。
总之,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内容源接入同步技术的管控、内容分发主体的选择、推荐算法的运用、预防侵权的技术模式选定及侵权风险的应对方式等方面均具备优势。采用“删除+必要措施”原则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有利于鼓励著作权人创作优质作品,促成平台经济的有序发展,优化社会公众获取合法资讯的渠道,兼顾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作者单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