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审判权运行符合司法规律
2023-07-24 08:31:4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骆锦勇
 

  审判机制现代化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要让审判权运行符合司法规律,确保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以审判机制现代化做实“公正与效率”这篇大文章。

  审判工作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实践。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大法官研讨班,强调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找准司法审判在全面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中的职责定位,稳中求进、守正创新,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从审判理念、审判机制、审判体系、审判管理等方面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而审判机制现代化是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要让审判权运行符合司法规律,确保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以审判机制现代化做实“公正与效率”这篇大文章。

  首先,必须筑牢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的政治基础。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或者实施不力,搞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实践充分证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凝聚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这件事关法律正确实施的大事能不能办好,关键在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因此,一方面,要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毫不动摇坚持党的绝对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这是实现审判机制现代化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要坚持以创新理论为指导,把握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推动审判机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以审判机制现代化促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发挥司法审判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服务保障作用,切实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其次,必须站稳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的根本立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人民法院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必须站稳坚持人民至上这一根本立场,确保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的这一面,夯实政治基础,紧扣人民需求,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当前,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和公平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供给的专业化、个性化和精细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审判机制好不好、先进不先进,不在面上文章看起来是否亮眼华丽,而在机制效能上能否体现彻底的人民性,能否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有保障,能否让人民群众体验感受后信任司法、信服裁判、信仰法治。因此,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必须始终将满足人民的基本利益诉求和更高司法需求作为出发点、落脚点。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扩大人民有序司法参与。既要围绕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既有优势,持续完善巩固司法公开、立案登记、巡回审判、人民陪审员、专业化审判、繁简分流等成熟定型的审判机制;又要围绕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能动司法贯穿于新时代审判工作的始终,积极探索实践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在线诉讼、诉源治理、共享法庭等可预期的审判工作新机制。不断提高正义维护、权利救济、安全保障、服务供给的司法能力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和期待。

  第三,必须遵循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的客观规律。司法规律是司法活动所蕴含的最基本的原则要求,是司法权科学合理运行所固有的趋势和特征,体现着司法活动过程中各种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做实审判机制现代化,就要让审判权运行符合司法规律,确保司法责任制全面准确落实。具体地说,加快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应善于吸收借鉴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世界法治文明,切实遵循“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等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全面准确落实“履职必须到位、责任必须压实”的司法审判责任,严格确立“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权力监督制约原则,准确把握公正与效率、实体与程序之间的辩证统一,进一步织密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动构建权利有保障、权力受制约、公平可预期、正义看得见的良法善治。要尊重规律、守正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细化完善非法取证预防、非法证据排除和案件纠错机制,建立完善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等相配套的诉讼规则,不断完善各类案件从立案、送达、庭审、判决、调解、执行、归档等全流程的程序规范,着力构建“法院+”的多元共治格局等,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第四,必须抓实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的关键一招。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个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九十九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到党的十九大、党的二十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抓住不放,党对司法责任制规律性认识的持续深化,为我们以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为牵引、加快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指明了方向。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遵循权力运行规律和司法规律的要求,对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具有决定性影响。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是推进审判机制现代化、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的关键一招。司法责任是人民法院的宪法责任,包括裁判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统一于党的领导责任,由审委会、院庭长、合议庭、法官依法定职责分别承担、共同负责,本质要求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把握原则、坚守底线,补短板、强弱项、建机制,紧紧扭住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明确四级法院职能定位,厘清独任庭、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定案权限,落细上级法院监督指导责任,压实院长、庭长、审判长、办案法官法定职责,规范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成员履职程序,强化类案检索、类案识别、类案同判刚性约束,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努力让每一起案件裁判体现专业水准、获得社会公认、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确保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