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自媒体的迅速发展,微信公众号、抖音、快手等网络账户功能不断拓展,依托网络平台已形成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其财产价值属性日益凸显。该类财产的分割和归属问题成为离婚案件当事人争议的新类型焦点。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成功解决了夫妻一方注册运营的抖音、快手自媒体账号的归属及价值分割问题。
案情简介
5年前,小美刷到一个以生活情趣为主要内容的快手账户,对视频中潇洒、幽默、才华横溢的男主角小帅一见钟情。两人的恋情从网上到奔现,最终修成正果并登记结婚。婚后小帅主要以经营短视频的制作和发布为生,不久他又注册了同名的抖音账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多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号成为他的主要经济收入。
但是,小帅因运营抖音、快手账户剧情编排的需要,经常邀请一些美女担任女主角配合出演,最终导致双方发生争吵猜疑至感情破裂。离婚过程让男方无心再经营维护账号并停更一年多。
在本案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由小帅运营的300多万粉丝的抖音账号和10多万粉丝的快手账号归属和价值问题。
小帅在法庭上表示,这两个短视频账户一直是由他负责策划、维护、经营、拍摄、设计, 小美从未参与运营,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应当是个人财产。另外两个账号已经停更一年多,以后是否继续经营还不确定,所以已经不具有价值。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诉争运营的抖音账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这两个自媒体账户粉丝量达到一定数量,必然带来经济效益,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两个自媒体账户的注册和经营都由小帅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归属性,故在财产分割应当采取账号归小帅单独所有,补偿一定金额给小美的方式为宜。至于两个账号的价值,可以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双方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了账户价值而达成了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
21世纪是互联网时代,创造出了与现实世界同具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并且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涉网络虚拟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也不断涌现,成为家事法官必须明确裁判规则的问题。当前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见于民法典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带来的经济价值是真实的。如关注量大的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快手号等自媒体号,能通过平台流量收入、广告引流、商品出售、直播受赏等方式带来利润。自媒体账户虽由个人注册和运营,但并不能否定其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自媒体账户的运营往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为不减损其价值,分割时采取将之归注册及运营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补偿的方案为宜。同时,由于自媒体的经济价值往往取决于经营者本身和市场行情,裁判实务中尚缺乏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还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本案中,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快速、平稳地解决了离婚夫妻分割自媒体账号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