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公司作为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车辆修理费2万余元,最后却被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和评估费3万余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李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其驾驶的车辆登记在某网约租赁公司名下。2022年1月,李某开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车头损坏,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辆送至汽修公司进行维修。网约租赁公司为车辆投保了保险,双方约定相关维修费用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汽修公司。
在修理过程中,汽修公司与保险公司就车辆维修项目达成一致意见,但关于维修费,保险公司认为汽修公司出价过高。汽修公司便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维修价格为22400元,评估费1120元。对此,保险公司提出,评估价格是按照4S店来计算的,但拆件定损是在汽修公司,不同意按评估价支付相关费用。
于是,汽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汽修公司表示,因双方对维修费用有争议,所以找了评估机构。在评估拆检时,保险公司是有工作人员在场的。评估后,汽修公司按照损坏项目修复了车辆。
庭审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汽车零部件询价单,表明零部件的品质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价格相差很大。但汽修公司在评估后未和保险公司联系就进行了维修,保险公司无法确定零部件是进行了更换还是修理,也无法确定更换的零件是原厂件还是副厂件。
为此,保险公司向法院申请鉴定。根据维修清单,结果显示维修零部件均无原厂件,大部分为副厂件,部分疑似拆车件,部分零件未修理更换,最终评定车辆修理价格为16079元,产生鉴定费和评估费37105元。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现案涉车辆的修复价格为16079元,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仅对实际修复费用进行赔付,应按上述价格进行赔付。关于汽修公司主张的1120元评估费,系其单方委托鉴定产生,且原评估意见部分内容已为重新鉴定意见所否认,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在诉讼阶段产生的鉴定费和评估费,系汽修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导致的额外支出,该费用应由其负担。该案争议亦由此产生,诉讼费应由汽修公司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汽修公司支付车辆损失保险赔偿金16079元,驳回汽修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评估费三项合计37943元由汽修公司负担。
法官说法
汽修公司在明知副厂零件品质系小厂生产、没有三包、亦未对部分项目进行维修的情况下,谎报用工用料,虚增服务价款6321元,违背商业经营的诚信原则。
法院通过判决汽修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及评估费的方式,提醒经营者应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同时,提醒消费者要选择正规修理公司进行车辆维修,明确维修范围、价格以及配件品类等内容,若发生纠纷,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