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21年1月31日,某公司名下厂房、土地使用权和机器设备、剩余存货等资产被永定区法院司法拍卖,以上财产成交价为人民币6000余万元。2021年4月29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永定区法院审理某公司破产清算案。2021年5月14日,永定区法院指定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同年5月17日,永定区法院向某公司及相关人员寄送了通知书,要求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管理人也采取多种形式催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移交公司会计账册资料,但王某某以会计资料被当做废品卖掉等理由拒不移交。但自该公司2018年1月停产以来,永定区法院就已多次要求被告人王某某要保管好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会计账册资料。王某某的行为导致管理人无法对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全面破产清算,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涉及债权金额1.3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妥善管理公司财务和保管公司会计资料的义务,但其在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一直拒绝提交该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相关量刑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依法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的,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这就要求单位相关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要求提供会计材料。与此同时,单位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妥善保管会计资料,避免欲提交而不能的情况。这也是会计法中明确规定的单位对会计资料的保管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