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堤坝
2023-06-14 15:56: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文帅
 

  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必须筑牢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堤坝,只有把好破产审判的立案关、审限关、合议关、监管关、风险关,才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近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座谈会召开。通过认真学习会议精神,笔者认为,加强破产审判工作,必须筑牢破产审判廉政风险防控堤坝,只有把好破产审判的立案关、审限关、合议关、监管关、风险关,才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把好破产审判的立案关,向深向实做好破产立案审查。准确理解运用对破产申请案件“依法积极受理”与“严格审查受理”的两大原则,既要对符合法定立案登记条件的“应收尽收”,又要切实防范“假破产、真逃债”。通过听证程序广泛听取相关方意见,对重大破产案件应当“点对点”主动征求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主要债权人对破产真实性的意见。认真审查企业资产负债状况,对债务人资产与负债规模过度失衡的,责令债务人作出说明,并通过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债务人财产发起查询。对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对其债权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假破产;对申请破产重整的,加强对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认真分析研判,债务人申请重整的应要求其提供重整可行性报告。避免对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申请破产债权人的债权未作实质审查或故意降低审查标准,导致纵容或帮助债务人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情形发生。

  把好破产审判的审限关,依法高效推进破产程序。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长期进展迟缓甚至停滞不前的情形将严重损害债权人权益,逃废债嫌疑巨大,廉政风险较高。严格规范内控审限要求,高效推进案件办理。持续加大一年以上未结案件清理力度,对严重超期的重整案件依法转入破产清算,严禁将企业资产长期出租不处置,坚决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保护”,避免债权人因权益长期无法实现而拖入生存困境。

  把好破产审判的合议关,合议庭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合议庭必须对重点事项中管理人工作加强审查、指导和监督,确保清产核资全面,审计评估客观,债权认定于法有据,财产处置、分配和投资人招募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重整方案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且具有可行性。重整、和解方案表决程序及结果计算合法,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涉及违法侵占、转移财产、个别清偿的,应当督促管理人依法予以追索或撤销。对审计评估结果脱离公允价值的,限制或取消其参与司法案件的资格并建议其主管部门依规惩戒。对主要资产尚未处置分配的,一般不予批准管理人的结案申请。对债务人的股东、高管等有关人员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或不配合清算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破产审判中发现涉嫌虚假破产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把好破产审判的监管关,落实破产案件“四类案件”监管要求。“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案件作为“四类案件”进行监管。积极探索在破产案件办案平台中完善破产案件“四类案件”监管功能,暂时不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必须采取人工方式落实“四类案件”标记、报告、监督和问责等监管要求。院长、庭长、合议庭成员怠于或不当行使相关职责,导致案件出现严重错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承担责任。

  把好破产审判的风险关,加强上下级法院联动。“深化府院协调,完善衔接机制”,提高甄别重大敏感案件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中型企业、大型企业的破产申请、管理人选任、实质合并破产、方案确定及批准等关键事项,上下级法院须密切配合,保障案件办理质量,防范发生重大风险。严格按照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向上级法院视情况予以请示或报告;对拟强制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必须经法院审委会研究,并在作出批准裁定前报上一级法院备案。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