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沃巴海运有限公司(VERBA MARINE COMPANY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塞浦路斯沃巴公司所属“CAPE KASOS”轮装运的一批自美国运往中国的大豆发生货损。人寿湖南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就上述货物的损失向收货人赔付后提起诉讼,诉请承运人沃巴公司赔偿货物损失。广州海事法院受理后,沃巴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后英国高等法院根据沃巴公司申请签发了禁诉令,责令中方当事人立即中止或放弃其在广州海事法院提起的法律程序,并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立即中止或放弃中国程序。人寿湖南分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请求责令沃巴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撤回该禁诉令。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已经裁定驳回沃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沃巴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禁诉令,侵犯了人寿湖南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人寿湖南分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符合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按照英国法,当事人可以向英国法院提出撤销禁诉令的申请。广州海事法院裁定责令沃巴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撤回禁诉令。后沃巴公司向英国高等法院提出撤回禁诉令的申请,英国高等法院亦作出同意撤回禁诉令申请的命令。就案涉纠纷,双方当事人亦经广州海事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并自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我国法院已经对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的情况下,沃巴公司仍向外国法院申请禁诉令,禁止当事人依照我国法律获得正当司法救济。广州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关于海事强制令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撤回在外国法院的禁诉令申请,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中国司法的权威与尊严,也对涉外海运纠纷存在平行诉讼情况下如何解决禁诉令问题提供了新路径。其后当事人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下妥善快速解决纠纷,也充分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效率与智慧。
【一审案号】(2020)粤72民初6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