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热播的电视剧《他是谁》,讲述了刑警队三队队长卫国平八年来与罪犯斗智斗勇的故事。剧情紧凑,扣人心弦,上映首日就拿下了全网收视冠军。本来这是一部悬疑刑侦剧,但我最感兴趣的不是案情的曲折离奇,而是“医学院碎尸案”中指认犯罪嫌疑人薛家健的一场刑事辨认戏。
卫国平在垃圾场发现装有人体组织的袋子,顺藤摸瓜找到了目击证人。不久,卫国平又在医学院抓获了犯罪嫌疑人薛家健,于是,他就将目击证人带到了公安局,请目击证人从门缝里辨认薛家健是不是扔包者。
从剧情看,这场刑事辨认发生在1996年,而我国1979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及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均未对刑事辨认作出规定。1987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仅有第七十九条关于刑事辨认的规定:可以组织对有犯罪嫌疑的人和物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要制作笔录。对于辨认犯罪嫌疑人,也只有一句“应当按辨认规则进行”,即按公认的混杂辨认规则进行。直到1998年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1998年程序规定),才在第九章“侦查”下专设了“辨认”一节,对刑事辨认的具体程序及要求进行了规定。也就是说,剧中的年代,对刑事辨认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不过这场刑事辨认却极为标准,完全符合1998年程序规定要求,也基本符合现在的刑事辨认程序要求。1998年程序规定的要求是,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此场辨认是由卫国平和预审组组长顾开岩两人主持,而且现场明显还有其他侦查人员参加。1998年程序规定要求,组织辨认前,应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这点剧中也做到了。1998年程序规定还要求,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剧中的辨认现场,没人给目击证人暗示;从被辨认人员进入审讯室的镜头来看,被辨认对象包括薛家健在内共有八人。1998年程序规定指出,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辨认时,可以在不暴露的情况下进行;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剧中可以看出辨认人是戴着帽子和口罩的;在辨认结束后,卫国平也说带目击证人去做一个笔录。
在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他们是如何能组织一场如此标准的刑事辨认呢?其实,这在剧情里是有提示的。顾开岩第一次登场,就介绍了她刚从省里培训回来,所以肯定学习了最新的刑事政策及刑事侦查方法。当时理论界早已对刑事辨认的原则、方法进行过讨论,刑事辨认在实践中也必然有所探索。况且新法的制定必然要经过多次的论证、征求意见。案发是在1996年,新的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早已几易其稿了,顾开岩在省里培训时说不定就已经见过,甚至参与过讨论,因此才自觉地在刑事辨认中予以贯彻。
即便是如此标准的一场刑事辩论,却最终还是出了岔子。目击证人虽然指认出了薛家健,却最终被证明是在说谎。原因是卫国平的徒弟汤志远在辨认开始前,犯了一个无心但却极为严重的错误。
目击证人从八个被辨认人中指认出了薛家健,让卫国平很是兴奋。但顾开岩在后续的调查中,却发现目击证人看到扔包者扔包时,薛家健正在另一地方强奸一女子,扔包的人不可能是薛家健。顾开岩由此想到,可能是有侦查人员给了目击证人暗示,导致他受引导作出了错误辨认。
询问之下,果然是汤志远在辨认前对目击证人说了句“卫国平收拾了薛家健一顿,才把他抓住的”。也就是无意中告诉了目击证人,薛家健在被捕前是被人打了的。被打了,自然会有伤,别人都没有伤,只有薛家健有伤,目击证人果然“正确”指认出了薛家健。
刑事辨认,尤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是极容易出错的,甚至组织者的某个眼神、表情、动作,都有可能影响辨认人的判断。只有注重每个细节,才能得到准确的辨认结果。刑事辨认如此,我们法官审案更应如此。
(作者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