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宣传的实践与启示
2023-05-12 10:21:2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未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普法”,实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向全社会普及人权和法治观念,也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权法治保障的意识。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既体现为礼法结合与德主刑辅的鲜明特征,也表达为独特于其他法系的司法传统、司法实践与法律文化。古代中国历来重视法律宣传,有着丰富的历史实践,在明清时期更是以立法的形式对此加以制度化。中国古代的法律宣传不仅对于大一统国家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产生积极影响,也提升了古代法律在具有不同地域文化和民约惯习地区实施的效果。

  法律宣传在古代中国由来已久

  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宣传实践出现的开端,一般是以“月吉,则属民而读邦法”这段《周礼》中有关“属民读法”的记载引为证据,将之历史追溯至先秦时期。再佐之以《尚书》《左传》中关于“木铎传法”的记述,早在先秦时期,统治者就有了向百姓宣传法律的形式。也有学者将春秋时期“子产铸刑书”视为中国古代法律宣传的起始。子产打破了“刑不可知”(《春秋左传正义》),这种梅因所说的在法典出现之前,秘密法律时期的权力专断,将已有的三部法律铸于鼎上公之于众。通过公布法典的方式,向百姓宣传法律,让百姓明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也增加了从此以后法律的执行程序的透明度。此后,法家更是主张“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将法律向百姓公示,让百姓知法与守法,直至商鞅变法时期一度达到“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战国策·秦策一》)的法律宣传的盛况。

  秦在统一六国后,秦始皇为了“示强,威服海内”,也为了统一六国法律,实现“法令归于一”的目的,五次巡视天下,并以“刻石”的方式将法律公示天下。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十八年泰山立石:“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饬……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同年琅琊台立石刻:“端平法度,万物之纪……除疑定法,咸知所辟……琅邪不容,皆务贞良……驩欣奉教,尽知法式”;二十九年芝罘刻石:“大圣作治,建定法度,显著纲纪……普施明法,经纬天下,永为仪则”;并在东观(现威海成山头)立石:“圣法初兴,清理疆内,外诛暴强”;三十二年刻碣石门:“武殄暴逆,文复无罪,庶心咸服”;三十七年会稽立石:“秦圣临国,始定刑名,显陈旧章,初平法式,审别职任,以立恒常……后敬奉法,常治无极,舆舟不倾。”在史记中,总共记载了秦始皇的六次石刻,通过石刻中的碑文表达着秦始皇的立法原则,在石刻中也记载着具体的法律与政令将之昭告天下,让天下臣民尽知法令。

  秦代也注重对于官员“普法”,以及在官员任用上注重其司法能力的选拔。最为直接的史料就是出土自湖北孝感云梦这个小县城的睡虎地秦墓11号墓葬中发现的《语书》的简牍。在其中记载着秦代“良吏”的四个标准即一是明习律令,能够妥善处理公务;二是品行端正,忠厚诚实;三是能够顾全大局,有集体意识;四是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不争功夺利、搬弄是非。可见,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是一名“良吏”的必备条件。如果说《语书》只是南郡守腾关于官吏考评的一家之言。那么,放在喜腹部前的《为吏之道》由于与2007年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抢救性收购的一批珍贵秦简中《为吏、治官及黔首》的内容大近相似,而被认为是秦代官吏训导的官方教材,因而可以反映出统治者对于法治所达到的期待性目标。在《为吏之道》的第一部分记载着“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等为吏的基本原则。从“审悉毋(无)私”与“审当赏罚”,可以看作是对于官吏基本法律素养与执行司法审判基本职能的要求。“安静毋苛”“善度民力”等可以看出官吏在执法和守法的前提下不扰民和爱惜民力的要求。另外,在《为吏之道》的第三部分着重提到了官吏对待人民要“处如资(斋)、言如盟、出则敬、毋施(弛)当、昭如有光”,对待老百姓要懂得施以恩惠从而凝聚民心的应有态度。

  法律宣传在明清时期以立法方式加以规定

  对于秦代法律宣传的继承,明清时期的统治者更加重视对官与对民的法律宣传,用立法的方式将法律宣传加以规范,形成了《大明律》《大清律例》中的“讲读律令”条。官员作为执法者通过法律宣讲习得律法处断案件,百姓作为守法者,宣讲法律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教化方式,让百姓知法守法,从而对法律的地方性施行效果产生助益。

  对于官员的“讲读律令”,《大清律例·吏律公式》规定:“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每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也就是说到了每年的年终,不论是京内还是京外的官员,都要受到上司官考校。而对于“不能讲解、不晓律意”的官一律要受到“罚俸一月”吏“笞四十”的处罚。而且统治者对于该条极为重视,雍正皇帝要求刑部的官员给满汉官员抽出一条律例,让官员背写完全整条的律文,还要将考试依次评定上中下的等级。到了乾隆朝,有官员抱怨律例的繁杂,建议删去关于考校律文的规定,乾隆皇帝断然拒绝。然而,“讲读律令”的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乾隆时期著名的师爷汪辉祖后出任知县、道州牧等职。结合他自身的职业经历,认为许多官员无法做出合理公正的审判,其原因在于“只是不谙律例所致。”

  “讲读律令”条是为了弥补明清时期科举考试在选拔官员时的纰漏。在明清时期,科举考试已经不再如唐宋科举设的“明法科”,官员们往往对当时的法律并不熟知。而“讲读律令”条的设置则将官员的范围涉及所有的官吏,且考试的范围也不仅局限于他们在司法工作中所要涉及的内容,而是所有的律令。甚至还要求他们结合儒家经典等内容,详细了解法律的立法原意与目的。以此促使官员在审判案件和处理纠纷时详查案情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达到更让人信服的司法效果。

  “讲读律令”也针对民。《大清律例·吏律公式》规定,“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民只要熟读和通晓法律,就可以获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在犯过失罪与因人连累罪的时候,免去处罚一次。也就如《大清律例总论》中所说的:“若自通都大邑至僻境穷乡,所在州县仿周礼布宪之制,时为解说,令父老子弟递相告诫,知畏法而重自爱。”

  在明清时期,民间的法律宣传还有宣谕和讲约等制度。在明代,官员会定期通过当地的老人向百姓宣读皇帝的“圣谕”,内容会涉及劝诫赌博、谨守法令、不误农时、勤于耕作等内容,由于长期的适用,宣谕本身也具有了制度化的特征,在社会中起到了安定和谐的作用。在清代,民间也有着讲约制度,也起到督促百姓知法守法、教化民众、端正社会风气的作用。沈家本先生在剖析中国古代法学盛衰的原因时,就留意到法律传播之于法学之盛衰的联系。

  中国古代法律宣传的启示

  “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中国古代的法律宣传实践虽然有着诸多的缺陷与不足,古代法治宣传在引导百姓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图上也值得反思。但是,基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古代法律宣传实践或许有着些许现实的启示意义。

  加强官员的法治教育。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官员尤其是基层干部,应当进一步加强尊崇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等基本的法治原则与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在平时要对法律有全面的了解,在实践中依据法律解决问题。

  完善普法机制建设。自1986年,我国开始第一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来,以5年为一个阶段,已经完成了7次大规模的普法工作。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既要在组织实施的层面进一步对于普法责任的组织化管理落实落细,并完善相关工作的考评任务进行奖惩;也要完善相关机制,重视专家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创新普法宣传的形式与内容。

  强化立法语言的精准与清晰。“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而立法语言精准和法条内容清晰是良法的标准之一。“法贵简当,使人易晓”也是古代法律宣传能够达到成效的关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人权话语的中国表达与体系建构”(20FFXB042)的阶段性成果;中国人权研究会2020年度部级课题项目“儒家人权话语的文化阐释”(CSHR2020-09YB)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