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卤菜鲜味、非法牟取利益,一些不法商家竟在煮制卤汤的过程中添加“罂粟壳”,并将用此方法卤制的菜品对外销售。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和吕某系夫妻关系,自2020年5月起,两被告人在其自家经营的卤菜店的卤汤内,定期添加少量自种的罂粟壳,卤制熟食在市场出售,直至2022年8月17日被现场查获,当日卤菜价值500余元。经鉴定,在其销售的卤汤、卤菜中均检测出罂粟碱等物质。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并支付惩罚性损害赔偿金3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两被告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关乎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熟食卤菜已成为寻常百姓餐桌上“生活必需品”,食品安全直接关系老百姓身体健康。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非法逐利,违背诚实守信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自己生产、销售的熟食卤菜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壳”,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较大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屡禁不止,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我们每个人都要擦亮眼睛,避免落入“伪健康”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