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科举制度初建于隋,发展于唐,定制于宋,而古代官员履历造假伴随科举而生。
唐玄宗开元十八年发布诏令“凡人年三十而出身,四十乃得从事”(欧阳修等《新唐书》)。明确了年满三十岁才能获得做官的资格。为了早登龙门,许多人便打起了虚报年龄的主意。由于唐朝的科举属于贵族士大夫的游戏,可谓“寒门难出贵子”,故史料记载唐朝官员有关年龄等履历造假的并不多。
相反,在宋朝科举向社会广泛开放,不注重门第,只要文章和诗赋合格即可录取,苏辙指出,“今世之取人,诵文书,习程课,未有不可为吏者也。其求之不难,而得之甚乐,是以群起而趋之,凡今农工商贾之家,未有不舍其旧而为士者也”(苏辙《栾城集》),即“贵子皆出寒门”,为了取得科举入仕为官的资格,宋朝履历造假十分猖狂。
履历造假根源探究
政治环境宽松。两宋三百年间,由于宋太祖赵匡胤留下了“不杀士大夫”的祖训,文官因犯罪被杀者少之又少。“自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诏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张邦昌躬篡,而止于自裁;蔡京、贾似道陷国危亡,皆保首领于贬所。”(王夫之《宋论》)。宽松政治环境为文人解除了“伴君如伴虎”的后顾之忧,性命无虞是大多数人伪造履历入仕为官的首要因素。
社会地位攀升。宋真宗赵恒在《劝学诗》中说:“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这是一国之君在劝导百姓要读书以考取功名、报效国家,并取得社会地位。
通过科举入仕最典型的事例莫过于吴敬梓笔下的范进中举。范进中举后有三个显著变化。首先是范进的岳父胡屠户。中举前,胡屠户说范进是“现世宝穷鬼”“癞蛤蟆想吃天鹅肉”等;中举后,胡屠户就提了七八斤肉来范家贺喜,对范进的称谓也变成了“贤婿老爷”“天上文曲星”等。其次是举人出身的乡绅张静斋。作为同乡,两人此前从未见面,中举后,张静斋却上门认亲,既送钱,又送宅院。最后是周围邻居。范进去参加乡试时,家里已是穷得没米下锅,没有一个邻居接济;中举后,邻居们却非常踊跃地把鸡、蛋、酒、米送到范家,还帮忙招待客人。前后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差,不得不让人铤而走险也要伪造履历当官。
婚姻物质兼得。宋真宗在《劝学诗》中认为世人读书考取功名,除了可以取得社会地位外,还可以得到“千钟粟”“黄金屋”,甚至是“颜如玉”。
南宋文人洪迈在《夷坚志》里讲了陈尧咨求梦的故事。陈尧咨由于家贫,不愿花钱从浦城县到三百里外的建宁府城去参加解试,心里很犹豫,听闻邻近护学祠非常灵验,他便去上香,以决定是否前往。当晚,陈尧咨梦见一个独脚鬼,跳跃前进,且行且歌说:“有官便有妻,有妻便有钱,有钱便有田。”受梦的暗示,陈尧咨决意到府城应考,结果一举登科,生活为此大为改观。该故事与当时社会流行榜下捉婿的风气一脉相承,说明在宋代要想“房子”“票子”“妻子”三者兼得,非科举入仕不可,这也是两宋时期官员履历造假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履历造假表现形式
年龄造假。在宋朝,年龄是官员进阶路上的一把利器,如“今世出仕者,年至二十,始许莅官,才登七旬,即盍致仕”(岳珂《愧郯录》),即年满二十方可授予官职,七十岁才可退休。又如“凡童子十五岁以下,能通经作诗赋,州升诸朝,而天子亲试之。其命官、免举无常格”(脱脱《宋史》),即所谓的“童子举”,十五周岁以下符合条件的儿童可以由天子殿试,一旦选中即可授予官职;再如荫补须“年二十五方注官”(脱脱《宋史》)。
而官员的年龄是需要存档备案的,南宋学者赵升在《朝野类要》中记载:“脚色:初入仕,必具乡贯户头、三代名衔、家口年齿、出生履历。若注授转官,则又加举主、有无过犯。”
一些人为了尽早取得入仕资格、提前退休,抑或贪恋权力等,不得不从“脚色”入手修改年龄,由此出现了官年与实年之说。洪迈在《容斋四笔》中指出:“士大夫叙官阀,有所谓实年、官年两说,前此未尝见于官文书。大抵布衣应举,必减岁数……至公卿任子,欲其早列仕籍,或正在童孺,故率增抬庚甲有至数岁者……于是实年、官年之字,形于制书,播告中外,是君臣上下公相为欺也。”如南宋大诗人杨万里为了提前退休在向宋宁宗的奏折中自陈“官年虽六十有六,而实年已及七十”(杨万里《诚斋集》)。由此看出,这种官年、实年并存的年龄造假现象在当时非常普遍,以至于朝廷都不以为意,成了“公开的秘密”。
学历造假。学历是官员进阶之路的又一制胜法宝。在宋朝,国子监是最高学府,并规定只有七品以上京朝官的子孙才可以成为国子生,对品学上等者直接取旨授官,中下等者候选于殿试或省试。成为国子生等于一只脚已经迈入侯门,遂成履历造假的大热门。《宋史·选举志》载:“牒试既罢,又复冒求国子……国子牒试之弊,冒滥滋甚。在朝之士,有强认疏远之亲为近属者,有各私亲故换易而互牒者,有为权势所轧、人情所牵应命而泛及者,有自揆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隽茂利其假手者,有文艺素乏、执格法以求牒转售同姓以谋利者。”即一些人通过各种手段冒充七品以上京朝官员的子孙,以达到成为国子生的目的。
功过造假。功过是“脚色”上的重要内容,决定了官员的升迁。宋真宗时期规定,允许历任未犯私罪,确有政绩,如无人荐举,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磨勘”(磨勘是指选人升迁本官阶为京官或升朝官时所要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改官,这也是造假的重灾区。如《宋史·选举志》提及“奏功不实,寅缘窜名,许令到部”的“冒功”现象。南宋理宗时任监察御史的陈垓直陈官员选拔任用的十弊之一就是“匿过居官,玩视国法”。
打击履历造假的措施
针对上述履历造假现象,宋朝制定了一系列“打假”措施。
行政管理。针对考试作弊、学历造假等现象,“乃命诸郡关防,于投卷之初,责乡邻核实”,就是通过街坊邻居来核实应试人的身份,为了避免百姓不敢质疑指认,还设有悬赏鼓励检举揭发。
在乡试中提前一年由县官登记应考人员信息,并将名单上报至州,州下达到学校核实、担保,临时投递文书寻求担保的不予受理。
实行“准考证”制度,在对应试者核实身份后由官府发给“批书印纸”,由参考人员带赴考场以便验证。考试前由同姓氏的人编为一保,每保不超过十人,集体写好如有履历造假甘愿受罚的誓书,当着官府画押,互相担保。
行政处分。在国子学等学历考试中一旦发现有雷同卷,考生将除名,更不可能金榜题名了,在考场没有尽到监考义务的考官、监视等官员一律免官罢职。对为了升迁而造假履历的官员,一般采取延长磨勘、落职、降官、降职、除籍、除名勒停等处分。
刑事处罚。《宋刑统·诈伪律》规定:“诸诈为官文书及增减者,杖一百;准所规避,徒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各减一等。即主司自有所避,违式造立及增减文案,杖罪以下,杖一百;徒罪以上,各加所避罪一等;若增减以避稽者,杖八十。”即凡假冒伪造文案、符、移、解牒、钞券等官方文书凭证,或者增减内容更改其事的,杖一百。同时还规定,“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受假者,流二千里。其于法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若诈增减功过、年限,而预选举,因之以得官者,徒一年”。即凡以虚伪欺诈手段以得官的,如假授人官和接受假官的,都应“流二千里”。“其于法不应为官,而诈求得官者,徒二年。”指有不应为官的人欺骗得官的,如被除名六年后才能被叙用、免官三年后才能复官的,免所居官一年后才能听用的,未满年限而骗取得官,都“徒二年”。
宋太祖赵匡胤处理过一桩官员履历造假案。案涉开国元勋、时任宰相赵普,处罚之重前所未闻。《宋史·列传》记载,一位叫雷有邻的人,因其父被流放,他认为是宰相赵普所为,而雷与原上蔡代理主簿刘伟素有往来,知道刘伟有过三任官职,但有一任丢失了证明文书。于是刘伟通过赵普等人帮忙制造了假的文书,因此得以被召试并交由吏部选授官职。雷有邻在掌握确凿证据后便“击登闻鼓,讼堂后官胡赞、李可度受赇骫法及刘伟伪作摄牒得官,王洞尝纳赂可度,赵孚授西川官称疾不上,皆普庇之”。太祖大怒,下令彻查此案,经查,雷有邻告发均属实,刘伟因此被处以死刑,王洞等一同杖责后除去名籍,胡赞、李可度被抄没家产。自此之后,太祖对赵普的恩宠渐渐疏淡,同年八月,罢去赵普的相位。
(作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