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公司渡过难关,刘女士不惜铤而走险,从朋友处高息借款。然而,借来的钱款并没有解决公司的困难,反而因为高额利息让公司雪上加霜。近日,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认为原告利用信用卡套现资金转借他人,该行为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法院最终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女士经营一家卫生材料公司。2018 年2月,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刘女士向王先生借钱。王先生通过信用卡在 POS 机上进行虚假的刷卡消费,将卡中的信用额度资金分两次套取至自己的另一银行卡账户,金额共 17万余元。随后,王先生从该账户向刘女士转账20万元,刘女士出具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内容。2018年10月,刘女士又向王先生借款30万元。王先生再次通过同样的方式,从自己的信用卡套取资金借给刘女士,刘女士按照月息3分的标准向王先生支付利息。2018年2月至 2021年2月期间,刘女士共偿还王先生借款63万余元。
2022年2月,王先生将刘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其返还剩余借款本息。2022年6月,新洲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原告王先生认为,双方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女士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刘女士则认为,王先生出借的资金来源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转贷,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无效,且被告已经超额返还了原告的“借款”,不再负有返还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关系无效。本案中,原告王先生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现转借给被告,并收取高额利息,且被告已知晓该事实,故王先生与刘女士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王先生与刘女士对借款合同的无效均负有过错,因此双方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原告王先生自认已收到被告刘女士的还款转账64万余元,此金额大于其出借的50万元,故被告刘女士无需再向王先生返还从其处获取的50万元,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通过非正常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信用卡套现是一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它通过非法手段规避了银行所设定的较高取现成本,越过了银行的防范门槛。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虽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但出借人却不能因此违法行为而获取高额利息收益。
广大信用卡用户要规范自己的用卡行为,认识到套现、以卡养卡等行为不可取,切莫为了蝇头小利给个人信用和财务埋下隐患,甚至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