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言语挑逗构成性骚扰,法院如何判?
2023-04-23 10:41: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立烽 项永锋 周小青
 

  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付某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王某对被告林某言语挑逗构成性骚扰,法院依法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2022 年3 月期间,原告王某(男性,泥水师傅)、被告林某(女性,小工)等多人接受被告付某的聘请,到到其承包的上杭县古田镇某村一栋别墅做装修工作。3月28日上午8点多,林某在工地干活时不慎摔倒,导致全身衣服弄湿,准备去四楼换衣服的途中(即工地三楼的休息台),遇到从四楼往下走的王某,林某便对王某说:“我摔倒了,衣服弄湿了,我去四楼换衣服”。王某听后不但没有援助林某,还对林某进行言语上的挑逗性骚扰,询问对方私密处是否有摔坏,并想近距离地接触林某。林某因不满王某言语上挑逗性骚扰,为制止王某近距离靠近,用脚踢了一下王某(未摔倒),示意其让开。随后,两人各自继续在工地干活。当天下午两点多,王某在工地上贴完两块瓷砖后,感觉后背有疼痛感,于是就回到住所地休息。

  第二天上午九点多,王某到乡镇某卫生院拍 X 光片,发现尾椎骨上有一条线影像,医生告诉王某可能是尾椎骨爆裂。后王某、林某一起回到了长汀县,并由林某陪王某到长汀县一私人诊所治疗,林某支付了药费30元。4月5日,王某前往福建省汀州医院做了 CT 检查,报告单上载明“尾 2 椎体钩状改变,请结合临床”,建议休息三个月。原告认为自己受伤后产生了误工费损失,要求被告林某、付某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损失 20000 元,以及原告往返上杭县公安局报案二次支付的费用 500 元,但二被告均认为与自己没有关联性,拒绝向原告赔付,致使原告诉至长汀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工作期间对林某进行言语挑逗,已超出了男女间的正常交往尺度,王某对林某的言语挑逗行为,足以认定构成性骚扰。林某为了制止王某的性骚扰行为踢了王某一脚,属于正当防卫,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同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王某的伤是林某用脚踢导致。因此,林某、付某对王某的误工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王某和林某虽属于一起工作的同事,在林某因工作弄湿衣服处于窘迫时,王某不仅未施与援手进行帮助,还对林某进行言语挑逗及性骚扰行为,林某出于制止王某的性骚扰行为,踢了王某一脚,实施的动作未超过必要限度,应认定为正当防卫,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目的在于打击了职场性骚扰行为,维护了被骚扰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体现了司法裁判规范社会行为、弘扬社会文明正气的作用。

  同事开黄腔这种行为算是职场性骚扰,虽然这种情况较为普遍,但并不意味着是正确的。目前,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列明哪些是职场性骚扰行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条的规定,性骚扰的方式不限于身体接触,发黄色消息、讲黄色段子等引起被害人厌恶反感的,同样也属于职场性骚扰。此外,职场性骚扰本身是没有性别之分的,最常见的表现形式是男性对女性进行性骚扰,但是也存在男性对男性、女性对女性、女性对男性的骚扰行为。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