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王某等8名农户诉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其他成员等10人及某农资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维持原判,由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其他成员等10人向王某等8名农户返还购买农药货款,并赔偿因使用“三无”农药造成的各类损失共48万余元。
张某系某合作社原监事,2018年从董某处购买了无生产许可证、无农药登记证、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甜菜除草剂等农药,并以“正规厂家内部生产”“无标识便宜性价比高”等为名向多名甜菜种植户销售。
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购买该产品后,张某出具了加盖某合作社印章的票据。王某等种植户使用农药后,农田出现杂草疯长、人工除草无明显效果、甜菜减产的现象。2018年7月,张某以某合作社监事名义与部分农户达成赔偿协议。2019年8月该合作社注销。注销前,该合作社承诺未尽债务由合作社全体成员共同承担。
2019年,王某等8名甜菜种植户以农药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其他成员等10人及某农资公司起诉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农药款并赔偿损失。
克拉玛依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农药与某农资公司在售农药不是同一产品。经司法检验,案涉农药没有标识、成分、含量等介绍,产品有效成分和含量无法确定,属于不合格产品。
克拉玛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张某等人应退还农药款并赔偿损失。同时,由于王某等8人长期务农,对农药的选择、识别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因此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因此依法减免张某等人20%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对农户损失的对比测算,判决由张某、董某、某合作社原其他成员等10人向王某等8名农户返还购买农药货款,并赔偿因使用“三无”农药造成的各类损失共48万余元。
克拉玛依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赔偿责任人,并就赔偿损失范围(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进行查明认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当前正值春耕春播,农产品种植户一定要购买正规合法的农药,在使用时按照使用说明规范用药。农资产品制造和销售者们也切莫为了眼前的利益铤而走险制假售假,否则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