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以来,被告人蒋某为了牟取利益,在其位于宜宾市叙州区一药房内,通过微信联系宜宾市翠屏区性保健产品销售商刘某(另案处理)购进10盒“野生虫草”、10盒“藏王特效”、10盒“黑豹2代”,以每盒3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2022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从蒋某经营的药店内搜出7盒“野生虫草”和4盒“藏王特效”,并依法予以扣押送检。经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定,蒋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为食品。经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蒋某销售的“野生虫草”中检测出西地那非成分。2022年8月4日,公安机关在蒋某所经营的药店内将其传唤到案,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明知其销售的保健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非法予以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食品药品安全关乎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秩序。保健品属于食品一类,而西地那非是一种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对于添加了该药的食品依法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本案中,被告人蒋某通过微信联系刘某,在对方未提供所售保健品的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非法购进保健品若干,并在其经营的药店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非法获利虽小,但法律惩罚不会就此减轻。本案的裁判告诫了各经销商在生产经营中务必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树立守法经营的法治理念,切不可贪利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同时也警示广大消费者,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对保健品的认识,增强甄别能力,不要迷信保健品的广告宣传效用,理性、谨慎选择保健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