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触刑法 破坏生态赔损失
2023-04-10 14:09: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廖长春
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以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钟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明知是禁猎区和禁猎期,使用购买的钢丝套绳(带信号发射器),三次在野外山场布设陷阱猎捕野生动物,共捕获野猪3头。2022年4月7日晚上21时35分许,钟某骑摩托车将加工、退毛后的5块野猪残体运往县城,途经红地路段时被查获,野猪残体被依法扣押。经鉴定,钟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野猪,属于国家“三有”动物,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元,猎捕工具钢丝绳套为禁猎工具。
另查明,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22年6月7日退出了售卖6斤野猪肉所得人民币180元。再查明,泰宁县行政区域内均为禁猎区,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为禁猎期。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野猪3头,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钟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元,酌情从轻处罚。钟某的非法狩猎行为致3头野猪死亡,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500元,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的生态环境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