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的街道巷子里,春风悄悄吹过,落在人们的发梢间;暖暖的阳光,落在静谧的窗前,窗外风景树,绿绿嫩叶,勃勃生机,让人心眸舒然。
3月16日,阳光明媚。打开电脑,阅读电子案宗,进一步熟悉案情,了解当事人的诉请,厘清审理思路。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标的额18万余元。2021年6月的一天,某建材公司与某公司下属分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某建材公司分批次供应蒸压加气混凝土块给某公司下属分公司,每个时间段供方销售的货物和需方支付的货款,双方及时进行了结算核对,价款合计131万余元,已支付货款113万余元,尚欠货款18万余元。
2023年2月24日,某建材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连带承担清偿所欠货款18万余元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上午10时,第二法庭,书记员查明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
“原、被告双方都来了,说明双方有调解意愿。”我开门见山询问,“开庭前,能否进行庭前调解?”
“可以调解。”原、被告均。
“被告,你方对起诉状上的金额是否有异议?”
“对欠款金额的事实没有异议。”
“那调解计划如何?”
“在今年4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货款。”
“原告方是否同意?”我侧向原告席位询问。
“同意,但是要附加一个条件。”原告方法定代表人说道,“被告方在4月15日前付清了货款,则利息可以放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则由原告承担;如果在4月15日前没有履行付款义务,则从起诉之日起,以所欠货款金额为本金基数,至付清货款日止的相应利息损失,以及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
“被告方意见如何?”我询问道。
“同意。”
“双方是否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捺指印,作为本协议生效的条件?”在得到双方表示“同意”的回答后,我继续就相关程序性事项进行说明,“上述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同时,根据上述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通过双方预留的电子送达方式送达。”
该日下午4时许,正在拟写民事调解书。“铃、铃、铃”,电话响起,原告告诉一个好消息。调解达成协议后,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司作了汇报,认为应当维护企业信誉,决定当天付清货款18万余元,请求原告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原告收到被告公司全部货款后,立即前来办理撤诉和解除财产保全手续。
接到原告方电话后,放下正在拟写的民事调解书,“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现案结事了目的,解决了老百姓的问题。”这样想着,心情还是蛮愉悦的。起身移步,伫足窗前,春风拂面,多么温柔。
3月20日早上,天空飘着淅淅沥沥的小雨,打开雨伞,行走在微风细雨的上班途中。
像往常一样,来到办公室,阅读案卷,了解案情。
这天下午2时,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需要开庭审理。
2019年,某建设集团公司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防水工程,以包工、包料、包设备等方式,分包给某防水公司施工,某防水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义务。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291万余元,某建设集团公司已支付价款233万余元,尚欠价款58万余元。2022年1月27日,某建设集团公司出具一张金额为58万余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某防水公司,约定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某防水公司持票据兑现被拒付后,多次向某建设集团公司进行沟通,要求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未果。
2023年2月16日,某防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58万余元,及从2022年7月2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58万余元为本金基数,承担相应利息损失。
开庭审理时,某防水公司特别授权代理律师和某建设集团公司特别授权员工,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某防水公司提交了分包合同、微信聊天内容截图、结算工程价款、已支付价款和尚欠工程价款以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等证据,以证明某建设集团公司尚欠某防水公司工程价款58万余元。某建设集团公司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尚欠某防水公司工程价款58万元余元属实。
“欠工程价款属实,可否申请调解?”我对某建设集团公司代理人询问道。
“申请调解。”
“某防水公司是否同意调解?”我对某防水公司代理律师询问。
“申请调解。”
“既然双方均有调解意愿,请某建设集团公司先提出调解方案?”我接着说道。
“某建设集团公司于2023年6月底前付清所欠某防水公司的工程款58万余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于上述期限内一并支付。”
“某防水公司是否同意上述调解方案?”我继续询问。
“同意。”某防水公司代理律师愉快地说道,“谢谢法院,解决了双方之间的问题。”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在调解协议上进行电子签名确认。至此,该起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我和书记员以及双方代理人走出法庭,高兴地相互道别。“该起案件,解决了双方的问题。”心情还是挺好的。回到办公室,法官助理立即拟写调解书。看看窗外,微风伴着细雨,这世界充满诗意。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