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垚)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独资股东防范风险的能力,更好应对外部风险挑战,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3月23日上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召开了“涉独资股东个人法律风险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了涉独资股东个人法律风险案件审理情况,结合具体案例对涉独资股东纠纷中常见抗辩事由,进行总结和法律评析,并提出了独资股东防范个人法律风险的若干建议。
“近几年,大兴法院审理的涉独资股东个人承担法律风险的案件量涨幅较大。”据该院民二庭庭长刘虎成介绍,“此类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具体可分为两类:一是因为股东实施了抽逃出资、非法减资等可能发生于任何类型公司的共性情形;二是因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在诉讼形态上,债权人往往会将公司与独资股东个人作为共同被告,由于种种原因,被告极易消极应诉导致人民法院缺席审理,最终作为被告的独资股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导致案件败诉,对案涉债权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典型案例可以总结出,在涉独资股东个人法律风险案件案件中,独资股东提出的常见抗辩事由主要有: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不存在财产混同的事实;其系公司的借名股东或冒名股东;债务未发生于本人持股期间。以上抗辩理由反映出独资股东的风险意识不足和相关法律认识误区。
据大兴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马超雄介绍,独资股东掌握和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跟进了解实践中的不规范现象,增强法治思维和法律意识,是防范个人法律风险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对此,大兴法院建议:
依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尤其是财务管理制度。一方面,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持续保持直至公司注销登记,一人有限公司也不应例外。另一方面,减少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的混用,保留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记录。
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件等,避免借名持股和冒名登记。要正确认识“帮忙”与“守法”的边界,充分认识到自愿借名持股背后潜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杜绝出借自己的名义给他人登记为股东。
认真完成受让股权时的尽职调查、做好责任分担约定。独资公司的股权受让人尽量认真完成相应的尽职调查,对该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充分了解,必要时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最终完成股权收购。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设立,畅通了社会大众尤其是自然人参与经济活动的便捷渠道,依法保护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有利于加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市场有序发展。大兴法院将立足辖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聚焦主责主业,依托“1+6法治同行”工作机制和党建品牌,优化商事案件立审执工作,强化普法宣传,持续助力优化辖区营商环境,为首都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