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在调停人的帮助下,促使加害人认罪悔罪,自愿就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一方谅解加害人,司法机关据此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模式。刑事和解对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本版特刊登文章,介绍域外相关法律制度,敬请关注。
德国:
自诉案件刑事和解前置
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主要规定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少年法院法》中。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最早出现于1990年的《少年法院法》,后来逐步将适用主体扩大至成年人,并且详细规定在《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中。
德国《少年法院法》补充规定:少年犯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法官可以科处的教育处分措施;如果已执行教育处分,检察官认为无科处少年刑罚之必要的可免于追诉,法官则可终止诉讼程序。
德国《刑法典》规定:只要被告人积极赔偿其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损失,即使被害人不予接受,法院也可以免除或减轻加害人的刑事处罚。
德国《刑法典》对于和解适用的案件类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来说所有案件均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但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在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上存在不同。具体而言,德国的自诉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是前置程序,只有在被告人和被害人无法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时,才会结束刑事和解程序,转入审判诉讼程序。
对于公诉案件,若检察官尚未提起公诉且被告人罪行轻微,被告人认罪并积极弥补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与被害人和解,则检察官可略过追诉;若案件已经提起公诉,被告人愿意在给定的期限内履行特定的义务,恢复其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经检察官和被告人同意,法官可暂停审判程序。在此期间,若被告人履行该义务,法官将不再审理该案件。反之,法官有权恢复审判程序。关于被告人履行的特定义务,包括补偿受害人、向国家支付一定金额,或者为受害人提供公共服务和劳工。
法国:
和解方式包括一般性措施和惩戒性措施
通常认为法国是最早确立刑事和解制度的国家之一。在《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之补充规定中,明确写明检察官认为进行调解可以保证受害人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可以决定实行调解。法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最初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刑事案件。2004年,法国将刑事和解制度适用范围扩大至主刑当处罚金或刑期在5年以下的监禁刑的轻罪。
法国刑事和解需由检察官启动,并以书面形式向被告人提出建议,被告人可以拒绝。如果被告人接受了刑事和解的建议,那么检察官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刑事和解方案的有效性。法院在听取了被告人和受害人的陈述后,认为和解方案是有效的,刑事和解开始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如果被告人不接受检察官的和解提议或者不履行刑事和解措施,那么检察官就有权向法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但法国刑事和解一般只适用侦查阶段,和解的参加者包括被告人、受害人和调解者。当达成和解协议时,检察官可作出不立案或不向法院移送案件的决定。若和解失败,则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对于达成的和解协议,如一方违反协议规定义务的,另一方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法国刑事和解的方式既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一般性措施,又有向国库缴纳和解罚金,将机动车交付封存,为公共机构提供无偿劳动等惩戒性措施。罚金数额按照加害人所犯罪行的轻重程度和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来确定,且有最高额限制。
意大利:
专门机构负责实质性和解
意大利负责刑事和解的机构是和解中心,意大利的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刑事和解程序进行专门规定,刑事和解的成分和含义主要蕴含在未成年犯罪的法条中。
法官和检察官都可以将青少年犯罪案件送交和解中心。若检察官将青少年犯罪案件送往和解中心,那么和解中心的检察官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预先审理”,调查了解未成年犯罪人的家庭、近亲属及朋友情况,评估行为人的个人情况。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检察官将作出不移送起诉、终止案件的决定。
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将案件转往和解中心的情况通常多于检察官。法官将案件转往和解中心,若行为人悔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法官可以轻微犯罪案件为由作出赦免或终止案件的决定。
在意大利法律中赔偿包括道歉、支付赔偿金、提供劳动、返还或者维修设施,违法者主动参加恢复性、教育性的培训等内容。
英国:
和解适用各类型案件
英国的刑事和解最初的对象是青少年犯罪者、初犯和轻犯。刑事和解是由司法机关组织青少年犯罪人和被害人进行对话协商,在被告人承认犯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针对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主张进行调解,从而达成双方都能认可的和解补偿方案,一旦达成协议,被告人将不被送交法庭审判。
为顺应刑事和解的发展趋势,刑事和解制度从未成年人犯罪和轻罪案件,逐步扩大到一些成年犯罪和重罪案件,且从调查阶段到听证阶段以及刑事诉讼执行阶段,均适用刑事和解。
英国政府于1998年开始实施“无花果实计划”,就是在刑事案件的执行阶段,积极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对话,使得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此实现抚慰被害人的目的。
美国:
多种组织形式参与和解
在美国,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有四种组织形式:一是与教会有关的调解团体;二是以社区为核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三是一些以缓刑为主的机关;四是纠纷和解中心。美国对于刑事和解的形式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要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一致即可。
在美国,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大部分为涉及被指控故意破坏财产、故意伤害他人或者初次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大多数和解案件由社区的私人和解机构负责主持,随着适用和解案件数量的增长,呈现出了由公共机构,如警察、检察官、法官及专门的矫正机构来开展运作和解项目的趋势。参与和解的人员不仅有被害人、加害人、调解员,还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支持者。
加拿大:
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始终
加拿大的刑事和解制度主要体现在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运用。《加拿大刑法典》第718条规定,在实现谴责、威慑和必要时剥夺犯罪能力等刑罚目的的同时,刑罚的目的还应体现为采用恢复性司法的方法,修复被害人个人和社区因犯罪所受到的损害,唤醒犯罪人对犯罪行为的责任意识,并且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和社区所造成的损害。
虽然加拿大的刑事和解适用于全部刑事司法程序,但是案件适用范围有限,主要限于轻微犯罪和涉及经济或环境的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官将案件移交社区司法委员会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刑事和解的,那么检察院将作出不追诉该案件的决定;在审判阶段,法官有权按照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的具体情形自由量刑。
加拿大的恢复性司法方案多种多样,除了贯穿在量刑阶段的刑罚轻缓化、非监禁化措施外,在其他阶段还有加害人—被害人和解调解模式、家庭会议小组模式和量刑圈模式等。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