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违约被索赔高额违约金,法院这样判!
2023-03-22 08:33:50
中国法院网讯(马营慧 梁晓静)在短视频风靡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主播成为了很多年轻人选择的就业方向。网络主播为了发展事业,往往会与经纪公司签订演艺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或单方解除合同时责任承担方式,网络主播违约时,演艺经纪公司会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为由,申请解除合同,并要求主播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娱乐服务合同案。
某文化传媒公司与丁某在2021年签订了《独家艺人经济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某文化传媒公司(甲方),丁某(乙方)经充分沟通,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乙方独家的经济公司,独家享有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的经纪权。双方约定了合约期和直播要求。乙方保证在合约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到与甲方提供的娱乐业务相竞争的网络平台,从事互联网演艺活动,如有违约,违约方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后,被告累计直播时长两个月,后又在某直播平台注册新账号并进行了直播。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将被告诉至新密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培训费、违约金以及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独家艺人经济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某直播平台注册新账号,并进行了直播后,不按约履行自己的直播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独家艺人经济合作协议》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损失为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该损失取决于多方面因素,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鉴于双方的过错程度、日常收益、预期利益等因素,酌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0元。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