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批发商因经营需要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平板升降车。不料上货完成后,遥控器按键失灵,升降平台与货车尾箱右车门发生交涉,李某占被从升降平台上弹至地面摔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一条生命就此陨落,事故责任该如何划分?
2021年4月29日,因经营需要,李某林在某摩托车行处购买电动三轮平板升降车一辆,并通过微信方式向某摩托车行经营者陈某柱支付了购车款17500元。2021年5月16日,案涉车辆横向停放在运菜的货车后尾箱处,凌晨3时19分左右,原告方亲属李某占准备自货车车厢向案涉车辆升降平台处上货,遂站至案涉车辆升降平台处,打开货车尾箱车门;3时22分,李某占将案涉车辆升降平台升至与货车尾箱同一高度开始上货;3时27分,上货完成,李某占站在升降平台上掏出遥控器开始按键,监控画面显示升降平台不断上升,与位于升降平台上侧的打开的货车尾箱右车门发生交涉,相互挤压,导致货车向左侧倾斜,李某占遂抱住货车右侧车门;3时28分,待升降平台升至一定高度时,李某占被从升降平台上弹至地面摔伤。
经现场邻居拨打120,李某占被送至南阳医专三附院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8月6日,李某占家属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某摩托车行(经营者:陈某柱)、常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方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00750.1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裁判要点
消费者购买电动三轮平板升降车后18天,在使用过程中遥控器失效故障,导致摔伤后死亡,案涉车辆经鉴定存在遥控失效故障,三轮车生产者辩称,该遥控器外观存在严重的磨损和污损,推定使用者存在维护不当,导致遥控器失灵,但其仅提供检验合格准予出厂证明,并不足以证明该车不存在质量缺陷,且根据常理仅购买18天的车辆,其遥控器在未经过非法或不当改装、破坏的情况下,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因此可以认定生产厂商生产的车辆存在质量缺陷,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自身因作为成年人,在机械使用过程中,未及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见和规避,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本案无证据证明产品销售者对产品的缺陷存在过错,因此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一、被告常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林、陈某敏、李某香各项损失共计453950元。二、被告常州市某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李某林、陈某敏、李某香更换遥控器一个。三、驳回原告李某林、陈某敏、李某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寄语
通过上述案例,该案承办法官刘琳瑜希望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及使用机械类用品时,一定要牢记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存在质量缺陷产品侵害时,要依法、正确、及时维权。
在购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选购机械类产品,要去正规的品牌店,或找正规品牌机械的经销商处,要确定其具有正规营业执照;2、确定购买的产品是否有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或相关证明、看看有没有具体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厂商及企业注册地等信息,必要时上网查询核实其企业信息。3、确认产品及配件是否有破损等,是否可能存在风险。4、一定要索要发票,确保发票开具正确,并需加盖公章。5、当出现产品故障时,要及时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维权。6、在使用时也要注意查看使用说明书,严格遵守使用规范,不违规操作,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及时防范和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