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鲁维佳)身为“种草”内容社区,抖音、小红书等社交软件在受到不少人特别是追求时尚的年轻人青睐的同时,也凭借其强大的传播力和带货能力,吸引着一些商家与博主合作进行引流、推广,甚至一些博主直接将账号出卖给了商家运营,然而由于社交软件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市场参与者鱼龙混杂,缺乏有效规范和有力监管,因此,买卖此类账号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因买卖的小红书账号无法“变现”引发的纠纷,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卖家返还购买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尚某在郑州经营着一家化妆品批发店。2021年9月,苦于寻觅客户源的她在刷短视频时看到一则广告:“小红书优质三无账号(无违规、无实名、无认证机构)出售,有5万粉丝量和60万点赞量,详情请联系XXXXXX”。心动不已的尚某随后根据该联系方式找到了某网络公司的网店,并在该公司推销人员的介绍下,购买了一个小红书账号,并约定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账号需符合“无违规、未实名、能开品合(品牌合作)”的条件。
同日,尚某向某网络公司的店铺转账支付全部转让金40810元。然而好景不长,尚某刚登陆买来的小红书账号没多久,就发现该账号因存在多处违规,已被平台限流,且实名认证后不具备品牌合作的条件。后尚某多次与某网络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网络公司归还转让金40810元并支付利息。
法庭上,某网络公司辩称,尚某要求其返还款项没有依据,自己只是赚佣金的中间商,真正出售账号的是李某某,即使承担合同责任也是由李某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尚某某从被告某网络公司名下的某网店购买小红书账号,双方约定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账号,需符合“无违规、未实名、能开品合”的条件,现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账号不符合上述约定,其行为实属违约,故尚某要求某网络公司返还40810 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尚某要求被告某网络公司支付利息,因双方并未对利息进行约定,不予支持。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本案有卖家李某某、应由李某某承担合同权利和义务,法院认为该公司与李某某的纠纷可另行处理,故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民事判决:某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尚某某40810元;驳回尚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因某网络公司未能履行,尚某某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送达给了某网络公司,并向其法定代表人详细释法析理,告知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最终,该公司慑于法院执行威慑力,主动履行了4万余元执行款,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法官提醒
承办法官随后介绍,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财产,生活中,网友的社交平台账号、电子邮箱帐号、网名、Q币以及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的帐号、积累的游戏币、“宝物”、游戏装备、建筑设施、宠物等,均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权益同等的保护地位,侵犯他人合法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权益,虚拟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当前,虚拟财产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被广泛使用,相关的财产纠纷问题便应运而生。
为此,提醒广大民众,如确有必要进行虚拟财产交易,需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持审慎、戒备的心理,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一要尽量通过官方渠道交易。尽量选择官方和信誉高、口碑好的平台,同时要仔细阅读其他消费者评价,不要急于付款,降低遭遇欺诈的可能。确有必要私下交易时,要注意仔细核实卖主的真实身份,不与身份不明的主体交易。同时,要查明所交易虚拟财产的现状,如进行“小红书”账号的买卖时,需要看清账号数据,确定该账号并未被官方限流,以免影响后续商业运营。
二要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交易的虚拟财产现状、交付时间、一方违约后责任承担等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
三要强化证据意识。虚拟财产是以互联网为载体的无形财产,其存储、使用及管理依赖于平台的管理者,所以证据收集难是虚拟财产的维权难点。因此,在交易过程中,要及时留痕、保存相关证据,务必留存好购买时详情界面,交易相关的沟通记录、支付流水、页面截屏、电话录音等,以备维权时使用。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要勇敢以投诉、向相关部门申请救济或者诉诸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