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原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提高被告应支付的抚养费额度。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抚养费20400元;被告自2022年11月起每月支付两原告抚养费共800元,直至两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
2017年11月,宋某与陈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其中协议约定,两人婚生子女宋某甲、宋某乙均由宋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小孩成年。协议离婚后,陈某曾在2018年期间抚养女儿宋某乙7个月,扣减抚养期7个月后,陈某按协议约定所应支付抚养费仍有拖欠。同时,宋某认为,随着宋某甲、宋某乙生活学习各项费用大幅增加,原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需要提高。在与陈某协商无果后,2022年12月,宋某甲、宋某乙向双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宋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故对两原告方要求被告陈某支付拖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两原告以生活和学习的各项费用大幅增加、物价上涨等因素为由,请求被告陈某增加抚养费,其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并将拖欠抚养费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