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化解纠纷 提高诉讼效率
新疆调整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标的额
2023-02-05 08:44: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书林 张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从2月1日起,全区法院调整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标的额。标的额在42533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结合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21年度全区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新疆高院确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全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在42533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上述案件标的额超过42533元但在170132元以下的,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全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标的额为170132元以下的简单民商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外。
据悉,适时调整小额诉讼标的额旨在及时化解小额纠纷、减轻当事人经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新疆高院每年将根据全区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的变化,适时调整小额诉讼标的额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