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三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案件一
2022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孙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组织被告人宋某某、梁某、郭某某到通化,使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违法活动,通过任某某介绍王某某、孙某乙、邹某甲,通过冯某某、邹某乙介绍张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孙某丙,使用王某某、孙某乙、邹某甲、张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孙某丙六人的银行卡,为网络犯罪流转资金。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分别为30万余元至240余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等12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分别判处孙某甲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件二
202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孙某同张某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联系上线“郭某某”(另案处理)获取转账任务,在通化市二道江区、东昌区,先后使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回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另案处理)、吕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支付宝等,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分别为82万余元至487余万元不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等5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分别判处孙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件三
2021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伙同被告人姜某某、盖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姜某、王某,在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赵某某、孙某某联系上家获取转账任务后,由姜某某、盖某某、李某某、吴某某、姜某、王某在通化市、柳河县等地,通过个人银行卡、支付宝账户,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各被告人的涉案金额分别为28万余元至354余万元不等。2021年11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孙某某合谋,将冻结在孙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8万元违法犯罪资金盗走,事后赵某某分得4万余元,孙某某分得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8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合谋将冻结的违法犯罪资金盗走,犯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分别判处赵某某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释法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转移,网络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维护正常网络秩序,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使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立入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