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辖区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陪审管理工作实际,抓学习、打基础、建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经费管理保障效应初步显现,促进了自治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发展。
一是高度重视,积极汇报争取有力支持。陪审管理部门提高对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发放工作的重视程度,定期研究参审补助经费保障问题,积极向党组汇报,党组会议专门研究参审补助发放标准等问题,为争取各方支持打下良好基础,切实保障参审补助的发放。
二是制度保障,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发放标准。部分辖区法院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工作实际推动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保障制度建设。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乌审旗人民法院、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等专门出台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康巴什区人民法院、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兴安盟突泉县人民法院、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海拉尔铁路运输法院等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标准,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是压实责任,规范参审补助发放流程。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报销所需的材料清单,由人民陪审员管理部门或各审判团队负责收集、审核,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按月度、季度或半年度为周期统一发放。
人民陪审员法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补助和因参审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补助作出规定。规范保障补助发放,有利于充分激发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推动形成民主法治建设良好局面。内蒙古自治区法院系统将加强交流学习,多措并举、因地制宜加强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保障,继续以制度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履职,抓好制度落实,推动人民陪审员工作在规范化的轨道上有序推进,不断向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