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改革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守正创新,要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科学、以真理的精神追求真理,以新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守正创新,勇毅前行,不断拓展改革广度深度,持续推动审判质量效率动力变革,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始终把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推进司法改革领航旗帜。旗帜决定方向。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回答了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党治国理政的一系列重大时代课题,赋予了马克思主义鲜明的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理论结晶。要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根本遵循,深刻领会核心要义、丰富内涵,深刻把握贯彻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始终坚定这一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要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指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正确处理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等重大关系,依法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
始终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推进司法改革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牢牢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要毫不动摇把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改革的全过程各领域,以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和坚定行动,坚定不移按照党中央指明的政治方向、确定的前进道路深化改革,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落实,始终做到党的绝对领导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可撼动的定海神针。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重大改革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确保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走深走实。要紧紧依靠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一领导核心,涉险滩、闯难关,啃下硬骨头,全力战胜改革道路上各种的艰难险阻和风险挑战,不断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始终把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推进司法改革坚定方向。道路决定命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实践,是我们党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际出发,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是经过历史检验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伟大创举。要坚持自信自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把司法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坚守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丰富实践和成功经验,不断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新理念新思路新办法,持续推动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始终把人民至上作为推进司法改革坚定立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进入新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期盼更强、要求更高。要聚焦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创新为民惠民举措,充分释放改革效能,公正高效定分止争,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切的急难愁盼问题,让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渠道,推广全流程智能化互联网诉讼,深化司法公开机制,让公平正义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要坚守公正廉洁司法,科学配权、依法用权、依规治权,把审判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推进司法改革重要任务。把握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制胜关键。要统筹改革发展稳定重大关系,紧紧扭住关键,积极鼓励探索,突出改革实效,推动改革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创新诉讼制度机制,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要全面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推进庭审实质化、量刑规范化,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常治长效,依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要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集约融合的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统筹推进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着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
始终把法治思维作为推进司法改革基本要求。改革和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要坚持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相促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研究改革政策、制定改革举措同步考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重大改革必须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试点、于法有据,实现改革和法治在“破”与“立”的统筹兼顾中蹄疾步稳推进。要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相结合,涉及面广的重要改革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自上而下”有序推进,确保改革政策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践性强的一般改革可以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自下而上”总结推广,鼓励基层积极探索符合中央要求、满足群众需求、契合基层实际的原创性、示范性的新机制新方法和小创新微创造,及时总结提炼、全面评估、复制推广,推动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为审判执行工作注入新的动力活力。
始终把遵循司法规律作为推进司法改革重要原则。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要准确把握我国执法司法权力属性和特点,遵循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要求,健全完善执法司法权力配置、运行和监督机制,不断提升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要加强审级监督体系建设,深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化解,实现四级法院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构建上下贯通、执行有力、规范高效的审判组织机构体系。要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突出审判组织办案主体地位,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推动落实权责清单、制约监督、法官惩戒、履职保障等改革举措与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互衔接,实现审判权力与责任平衡、放权与监督结合、公正与效率统一。
始终把系统集成作为推进司法改革重要方法。改革要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当前,司法改革已经进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纵深推进的关键阶段,各项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更高。要坚持系统观念,加强政策统筹、进度统筹、效果统筹,确保政策上相互配合、实施中相互促进、效能上相得益彰。要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深入研究梳理各项改革之间的整体关联、层次结构、先后时序等关系,推动各领域各环节改革举措在目标、内容和推进上有机衔接、集成配套,实现各项改革前后呼应、协调发展、整体推进。要促进改革协同,对重点改革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举措要增强关联性,统筹好主体任务和配套措施,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一体评估,确保改革全面发力、多点突破、效果集成。
(作者单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