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通过厘清纠纷责任、依法准确裁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彰显了司法公正。
2021年12月10日,李某因身体不适到西安市某诊所治疗,但该诊所接诊后仅简单对其进行“五分类血细胞分析”化验后,就对其进行输液治疗。李某治疗两天后未见好转,到西安市某甲医院进行诊治,西安市某甲医院对李某进行了检查后,诊断其为出血热,并告知李某该医院不能治疗该疾病。李某又前往某乙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肾综合征出血热”。2021年12月17日,李某去世,死亡原因为多脏器功能衰竭、肾综合征出血热(危重型)。
李某亲属十分悲痛,将西安市某诊所、西安市某甲医院、某乙医院等三家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庭审中,被告西安市某诊所坚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李某就诊时并未出现发热症状,其治疗并无过错。
为了厘清责任,法院委托西安市某鉴定机构对三家医院对李某的治疗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李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载明:西安市某诊所在李某的治疗中存在医疗行为不规范(如未规范书写病历、未测量体温等),违反《关于进一步做好流行性出血热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过错,该过错客观延误了李某出血热疾病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时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次要原因力);西安市某甲医院未对李某规范转诊,与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轻微原因力);某乙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血热即流行性出血热又称肾综合征出血热,是危害人类健康的重要传染病,具有较高的病死率。西安地区是流行性出血热的高发地区,陕西省及西安市卫生行政部门均发布了相关文件,且近年受新冠疫情影响,卫生行政部门亦对医疗机构就诊治发热患者作出了明确要求,相关医疗机构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李某患病后经三被告诊疗后,最终因患出血热死亡,根据司法机构的鉴定意见,确定被告西安市某诊所对李某的死亡承担30%责任,被告西安市某甲医院对李某的死亡承担10%责任,被告某乙医院对李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