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钱财 获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22-12-26 11:13: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希玉 沈焕平
 

  男子以办理养老保险之名,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收取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117.9万元继续追缴,分别退赔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5月成立东阿县凯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后,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及“东阿城市通”信息平台,发布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虚假广告信息,向咨询群众介绍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情况,承诺可以在外地企业办理虚假工资明细表、工作证明等,以此虚假证明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后可以在当地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退休后即可以领取退休金。

  至2021年底,王某某以办理养老保险之名,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收取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黄某广、黄某涛、黄某柱、尹某英、孙某某各18.8万元(其中案发前退还姚某某4.5万元)、谢某某9万元、荣某某3万元、赵某利15万元、赵某娥16.3万元、刘某某15.5万元、黄某云13.9万元、尹某凡14万元,以上13人共计被骗195万元。王某某将骗取的款项用于投资教育培训、归还贷款、退还骗取他人款项、家庭支出等。2022年4月24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诈骗事实。案发后,王某某退还姚某某等被害人77.1万元,截至9月20日尚有117.9万元未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诈骗款项,可从轻处罚。对其违法所得应予继续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风险识别能力弱、证据保存等法律意识不足的弱势,针对老年群体的犯罪层出不穷、防不胜防,常见的类型有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宣称“以房养老”、销售“养老产品”、开展“养老帮扶”、代办“养老保险”等。在此,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老年朋友:要主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提升反诈骗能力,切忌“捡漏”“占便宜”心态,不要轻易付款转账;家人如若发现家里老年人被骗,应立即耐心劝导、及时止损,并立刻报警,防止财产损失,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