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杨敏儿)近年来,具有“抗老瘦脸”奇效的肉毒素不断风靡美容圈,一些不法分子趁机动起歪心思,偷偷售卖诸多来历不明的肉毒素,借此牟取暴利。近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药品管理罪案件,被告人朱某某因私自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肉毒素,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美容、医药行业相关活动。
被告人朱某某系诸暨一美容机构的培训师,2021年,朱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身居国外的网友“小丸子”(身份不明),“小丸子”向朱某某宣称,其手上有大量的韩国品牌A型肉毒素产品:“这个肉毒素现在很赚钱,只要我们合作,几倍利润不在话下!”
朱某某知道最近肉毒素在美容圈需求量大,若是能低价拿到大批量的货,就能大赚一笔。于是两人一拍即合,商议由 “小丸子”通过国际快递将各类韩国品牌A型肉毒素产品,发货给朱某某,再由朱某某作为国内“发货方”,逐一寄售给不同的买家。买家中既有“小丸子”的长期客户,也有朱某某的个人客户。“小丸子”每月支付朱某某工资5000元,其余盈利再协商分配。短短几个月,朱某某便协助“小丸子”销售或个人销售肉毒素共计获利共计人民币10万元左右。
2022年3月,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了朱某某的违法行为,并在朱某某租房内查获韩国A类肉毒毒素产品3000余盒(瓶)。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肉毒素均为肉毒梭状芽胞杆菌毒素A型,均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同时,经韩国大检察厅国际合作专员办公室申请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处调查后确定,所销售的A型肉毒素产品在韩国未合法上市。据此得知,朱某某所瘦“瘦脸针”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
2022年9月起,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等11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聚焦医疗美容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的虚假宣传、非法行医、假货频现、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医疗美容行业价格收费、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进口管理等。
各类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切勿铤而走险,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各类诊疗活动,也不可私自购买销售肉毒素等医疗产品;各位爱美人士不可过分听信“宣传广告”中的特殊疗养,应谨慎选择美容机构,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