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手续非法采矿并售卖 被告人获刑并处罚金
2022-12-20 15:59: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夏益艳 李伟
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受到法律的保护。非法采石不但危害生态环境,使地质和周围环境遭受破坏,导致生物生产能力下降,还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危害。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采矿案件,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徐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叙永县某镇某村的山脚处采挖石灰岩,并将岩石制成坟石予以售卖,直至2021年3月被查处。经四川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认定:徐某某开采矿石共计8546吨。经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价格认定,徐某某开采的矿石资源量价值19.3652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徐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为由,依法提起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矿产管理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足额退缴违法所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矿物资源,又名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而形成的,天然赋存于地壳内部或地表埋藏于地下或露出于地表,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又用元素的集合体。
矿产资源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必须十分珍惜、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非法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珍惜环境资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人和单位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防止、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