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库主任通过虚构粮食收购交易,私自售卖溢余粮等方式,侵吞国有资金。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朱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违法所得24.7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14年3月14日,安徽省机械化粮库(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在宣城市设立安徽省机械化粮库宣城景丰分库,聘用朱某担任景丰分库主任。同年4月,景丰分库注册成立,经营场所设立在朱某经营的原宣城市景丰粮油食品有限公司。2014年9月以来,中央储备粮宣城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中储粮)先后多次委托景丰分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俗称“托市粮”)。朱某在管理、经营国有企业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景丰分库收购“托市粮”的过程中,通过虚构粮食收购交易、私自售卖溢余粮的方式,侵吞、骗取国有资金24.7万余元。其一,宣城中储粮与景丰分库签订委托收购合同,委托景丰分库以最低收购价收购粳稻。宣城中储粮根据收购进度定期将粳稻收购资金预付给景丰分库,由景丰分库代为支付给售粮人。朱某在粳稻丰收利于收购的过程中提前告知售粮人国家关于粮食收购扣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安排人员在检验单上增加扣水、扣杂比例,人为提高水分、杂质数量;安排人员将多扣量部分在毛重一栏去除,使实际入库登记粮食数量大于与售粮人结算收购数量。后朱某安排人员以他人名义开具虚假司磅单、检验检斤单、检验单,虚构收购粳稻的吨数,再安排人员通过其个人银行账号,将虚假开具的售粮结算票据对应的售粮款先转至他人账户,经多次转账,再由他人将款项转回至朱某个人账户,据此,朱某将售粮款非法据为己有。其二,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宣城中储粮委托景丰分库收购的“托市粮”在上库、移库过程中产生的溢余粮,通过他人介绍,分多次将溢余粮销售给多地粮油加工厂、米厂,获取的溢余粮售粮款由他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至朱某个人账户。朱某将款项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通过虚构粮食交易及私自售卖国家溢余粮的方式,骗取、侵吞国有资产24.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代为缴纳罚金。综合被告人朱某具有的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