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毁物伤人终害己
2022-12-15 09:54:13
 

  中国法院网讯(吴静)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感情纠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申某某获刑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22年7月20日,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因感情纠纷,约定到派出所处理矛盾。当日中午12时许,董某某驾驶轿车行驶至潇贺大道某路段时,遇见申某某。申某某欲进入董某某车内未果,董某某启动车辆准备离开,申某某立即爬上董某某车头,用脚大力踢碎前挡风玻璃进入车内后,连续打击董某某头部。董某某因被殴打导致驾驶车辆失控,与被害人周某驾驶直行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后,申某某仍在道路中继续追打董某某,造成董某某四处顶部头皮裂伤、多处软组织挫伤。

  事发当场有人报警,被告人申某某离开现场后拨打派出所电话自首。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两辆车的保险定损金额共计612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被告人申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平桂区法院提醒大家,在生活中发生感情纠纷时,应冷静思量后,采取合适方式、合理途径进行处理。切勿为泄私愤,逞一时之快,采取极端做法,不仅伤害他人、危害社会,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