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王某从2006年开始,在桂林市机场路到香江饭店一带做“摩的”司机卯游客。王某陆续召集了被告人杨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要求其他“摩的”司机每月需交纳200-300元“保护费”,才能在上述地段卯客。
2006年至案发,被害人张某等6个“摩的”司机为在上述地段卯客挣钱,被迫按月交纳200-300元的“保护费”给被告人李某。
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王某以有事为由,将蒋某某约至粮贸大酒店。同日22时许,在该酒店门口南门桥下漓江边平台,被告人王某、李某、黄某某(另案处理)以蒋某某“蒙单”为由,分别对蒋某某实施殴打,后向其索要钱财,蒋某某被迫答应给人民币4000元。随即,被告人杨某在被告人王某的指使下,在远处跟随蒋某某至银行ATM机取钱。蒋某某将钱取出后返回将4000元交到黄某某手中后离开现场。作案后,三被告人王某、杨某、李某及黄某某(另案处理)予以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40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王某、杨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杨某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三被告人在犯罪中起不同作用,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杨某、李某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象山区人民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为全力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决策部署,加大对严重危害桂林旅游建设与发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破坏旅游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维护旅游行业稳步发展,为桂林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贡献法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