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学校保安持刀伤人获刑并被从业禁止
黑河爱辉区法院:对被告人适用从业禁止利于保护未成年在校学生
2022-11-24 09:34: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末 徐增新
 

  近日,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今年2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民间纠纷,持菜刀将被害人于某某砍伤,致于某某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当日,张某某主动投案。爱辉区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系黑河某学院外聘的安保人员,该学院在校学生年龄范围为14周岁至22周岁。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实施故意伤害犯罪时系黑河市某学院外聘的安保人员,且该学院有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为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搭建未成年人保护的“隔离带”和“防火墙”,对实施暴力伤害犯罪的教职员工应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为预防再犯罪,爱辉区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宣告从业禁止。

  ■法官说法■

  今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明确了对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的具体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本款中的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犯罪是指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包括刑法分则规定的强奸罪,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虐待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根据本款规定,对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并不要求其必须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此外,《意见》所称的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张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