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判》中的法文化精神探赜
2022-11-18 08:58:4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佳菡
 

  白居易的《甲乙判》(又叫《百道判》)是古代判词中的优秀代表。不同于唐代的《文苑英华》、宋代名公所作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清代的《徐公谳词》等根据真实案件编著的判词集,《甲乙判》是白居易为在科举考试拔得头筹所著的拟判文集。虽案件未曾真实发生,但其中仍反映出唐代司法运作的状况。《甲乙判》在当时及后世均产生重要影响,元稹曾言:“百道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它不仅成为当时科举士子们的“官方指定参考用书”,更成为后世学者研究唐代司法以及白居易本人法学思想的绝佳文本,其中蕴含着丰富的裁判法理以及法精神,“远依往籍,近采时宜”,将传统法文化中的精华注入现代法治进程中能够最大化地实现传统文化的本土价值,也能为今日的司法改革贡献力量。

  价值取向:宽和、尚刑迭相为用

  唐代是古代判词鼎盛的黄金时期,主要原因在于唐代的选官制度。礼部主持的科举考试中有一门“明法科”,要求士子们掌握一定律法知识,还有一门“拔萃科”则是专门考查判词写作。这也是唐代法律制度成熟的表现,对司法官员提出较高的司法需求,杜佑的《通典》中载:“选人有格限未至而能试文三篇,谓之宏词;试判三条,谓之拔萃,亦曰超绝。词美者得不拘限而授职。”可见唐代对科举考生判词写作能力的重视程度之高。而白居易的《甲乙判》在注重华丽辞藻的文学性前提下,同时兼顾到了司法效用性,堪称难得之佳作。唐代的立法旨意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白居易的判词中处处体现出宽严相济的价值取向。在《甲乙判》中的“上封赦免判”中即有体现。判词如下,得:乙上封,请永不用赦。大理云:“废赦何以使人自新?”乙云:“数赦则奸生,恐弊转甚。”意思是乙曾向皇帝上封言事,请求废除赦免。大理寺认为:废除赦免怎么能给别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呢?乙则说,如果赦免的次数过多,恐怕就会有人利用赦免的机会专门犯法,恐怕这种弊端会越来越严重。而白居易在判词中如此阐明自己的观点:“刑乃天威,赦惟王泽,于以御下,存乎建中。”意思是刑罚能够表现政府的权威,赦免能够体现皇家的恩泽,两者都是用来驾驭百姓的工具,运用的妙处在于存乎一心。随即在判词结尾又提出:“政包宽猛,法有弛张,习以生常,则起为奸之弊,废而不用,何成作解之恩?”意为法律宽猛相济,时严时宽,如赦免成为常策,则定有人投机为奸;如长期严刑重法,则会形成壅蔽,无法体现朝廷的恩典,赦免与刑罚两者之间要互相补充、把握好度。

  何者为先:法理、情理交相辉映

  日本法制史学者滋贺秀三曾提出一个关于清代民事审判的概念——“教谕式调解”,意在说明清代的民事审判中,法官在判断案件时,甚少考量法律因素,一味按照情理断案,以此来证明中国古代的司法判决缺少逻辑性,后来面对质疑,他认为这个概念仿佛无法涵盖整个中国古代,因此又提出诉讼形态具有同质性的观点,力在证明中国古代毫无法律逻辑可言,完全是所谓的“父母官型诉讼”。遑论清代,唐代的《甲乙判》中即有大量案件表明,中国古代司法官员在断案时,裁决之时并非不讲法,并且他们引用的裁判法源存在位阶关系:先是引用《唐律疏议》的相关法条,当法条并无规定、或者运用法条将会破坏法官内心确信的“公平、正义”等价值观时,此时会以情理为优先。兹选取《甲乙判》中的判词进行例证:“得:丁冒名事发,法司准法科罪。节度使奏丁在官有美声,请免罪真授,以劝能者。法司以乱法,不许。”意思是丁冒名顶替为官的事情被揭发,有司要依照律法治罪,而丁的上司却以丁在官有美政为由,主张将功抵罪,以此鼓励能干的人为国效力。在这桩“冒名事发”案当中,白居易在判词结尾阐明自己的观点:“材虽苟得,逾大防而不禁,弊将若何?济时不在于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意为虽然人才难得,但在国家的纲纪法度更为重要,即使丁为官之时政绩赫赫,也不能不追究他的责任。因为《唐律疏议·诈伪律》规定:诸诈假官、假与人官及售假者流两千里,维护纲纪和社会的公平公正要严格依照律法来行事,即使国家如此仁厚也不可在此事宽宥冒名者,在判词中白居易首先引用《唐律疏议》之规定,将律例所含之精神当作裁判首要依据,“失人犹可,坏法实难”,白居易并未于情理出发,因为丁的美政之实就赦免冒名顶替者,反而是依照唐律作出公正判决。

  而在“姑前叱狗判”当中,白居易则是充分考察情理,在尊重律法的前提下为女性伸张正义。判词如下,得:甲妻于姑前叱狗,甲怒而出之。诉称“非七出”,甲云“不敬”。意为甲的妻子在婆婆面前骂狗,甲发怒而休了她。妻子主张其失误并不在七出之条,而甲则以妻子对老人不敬为由休妻。而白居易则在判词当中引经据典,为甲妻“抱不平”,他认为甲妻于婆婆面前叱狗的小过错并没有严重到违反唐律七出之条中的“不顺父母”条,是不能休妻的。最后又说“若失口而不容,人谁无过”,仅仅因为媳妇失口就不宽容,谁能没有过错呢。从情理角度出发,强调男子即使重孝道,也要重视夫妻之间的情谊,宽容妻子的小过失,方能显出大度之心。在女性地位低下的中国古代,白居易此举可谓充分体现出其维护妇女权益的先进思想。《甲乙判》当中处处体现着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身影,正如南宋洪迈所言:“不背人情,合于法意,援经引史,比喻甚明”,明代蒋一葵也曾赞曰:“白乐天甲乙判凡数十条,按经引史,比喻甚明。”

  《甲乙判》不仅全面展现出了白居易的释法说理过程以及斐然的文采,更为我们展现出一幅唐代司法运作的图景。既然其当时流传于京师,那说明这部判词集符合唐代的司法价值取向。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丰厚底蕴,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将判决注入公平、正义之精神,不违法理又合乎情理,使其能够为当事人以及大众所接受,不仅要在裁判文书当中增强释法说理的过程,更要发掘传统法文化的现代价值,希冀乐天之判词能为今日法官释法说理带来镜鉴。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