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推事”,从中国古代最早的案例选编《疑狱集·张行岌逼访妾》所载“行岌曰:臣推事不若俊臣,陛下委臣必须实状,若顺旨妄陷平人,岂法官所守,臣以为陛下试臣耳”来看,其意大约相当于调查和审理案件。如宋代“翻异别推”制度,若犯人推翻了原口供,则需更换主审官,此处“别推”就有换人重新审理之意。
正式的“推事”职务是指清末大理院、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各级法院的审判人员。主要由以下几类人员充任:(1)司法官考试及格者;(2)大学或专门学校毕业后有专门著作者;(3)在校讲授主要法律科目两年以上者;(4)执业律师三年以上或曾任推事、检察官一年以上者。“推事”的名目越发繁多,单从推事的名称上,就有监督推事、代理推事、署理推事、受命推事、受托推事、首席推事、陪席推事、独任推事、合议推事、学习推事、候补推事等,远超工作实际需要,足以看出当时冗官滥吏现象之严重,加重了政府负担,也流弊于社会。
从字义上来看,“推事”之“推”既有推求、推举、推进、推动等积极含义,如宋代司法系统中就置有“推司”或“推勘官”一职,即负责审讯案情及录问工作。也有推却、推让、推脱、推卸、推换等消极含义。在社会事务管理领域,“推”字却更容易被使用在后一种意思上。因此一提到推事,老百姓就会很自然地认为要把事情推脱出去或推给别人。推事越多,同样一项事务,谁也不肯负责,导致一事无成。
从现实角度来看,将同一类职权交由不同的人处理,将有利于彼此监督和配合,如宋代“鞫谳分司”制度,南宋司法官周琳评价道:“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但若不加以有效制衡和科学配置,必然造成职权分割太细太散,机构设置冗杂,职能定位不明确等现象,从而导致相互推诿扯皮,使推事所包含的积极含义逐渐向消极含义演变。
令人愤慨的是在一些繁杂事务的办理中,只要能找出一点理由,推事之人就会用各种借口,力图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如明代江盈科《雪涛小说·外科医》中的一则故事,足以说明“推事”的危害:“有医者自称善外科。一裨将阵回,中流矢,深入膜内,延使治。乃持并州剪,剪去矢管,跪而请谢。裨将曰:簇在膜内者,须亟治。医曰:此内科事,不意并责我。”受箭伤明明属于外科范围,而这位外科医生只把箭杆切掉,就算完事。至于箭头深入皮肉之内,则属于内科的范围,似乎与他毫无关系了。这个故事虽然令人捧腹大笑,但揭露了“推事”之风的本质:一种极端的利己主义,一切对自己不利的,或非自己愿意做的事项,一律推掉不管或极力推诿扯皮。
现在已没有“推事”这一职务设置了,当今社会提倡的是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不但不需要种类繁多的“推事”,而且还要最大化整合社会和行政资源,对于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进行一站式、集约化处理,以避免程序空转带来的效率低下,整治“推事”现象,减少推诿扯皮的生存空间。人民法院是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法官更是法律的践行者和社会主义法治的推动者,在审理案件中,不仅要依法办案,更要努力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的有机统一,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迎难而上,决不推诿。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