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法治化适用的思考
2022-11-10 09:39:0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小平 李婕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更高、获得感更多、幸福感更足,为新征程中社会救助工作指明了方向。社会救助法(草案)第三十七条对临时救助的对象、内容进行了规定,有效发挥临时救助制度为群众救急救难、纾困解难作用,完善临时救助法治化适用路径,对于增进民生福祉、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临时救助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的困难群众提供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的措施,但当前各地临时救助标准、程序、范围等未有统一的规范,临时救助效果也差异较大。具体而言,临时救助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临时救助制度未明确基本生活困难的范围,各地适用标准差异较大。2018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两类,但对于临时救助的范围如何确定,各地并未有统一的做法。

  二是临时救助适用效果不够明显,难以充分发挥“救急”“救难”的功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规定临时救助“优先审核审批程序”,社会救助法(草案)第三十七条建议“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直接实施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因有的需要临时救助的人员不知晓临时救助政策等原因,导致无法精准识别临时救助需求群体。基层村社在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受各种因素影响,难以公平公正地适用制度。

  三是临时救助内容有待丰富,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要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提供救助,社会救助法(草案)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救助金、实物和必要服务三类救助内容。某些突发性困难人群最需要的往往不是金钱救助,而是就医机会、心理疏导、就业帮扶等服务,基层村社由于资源、能力等限制,往往难以充分满足困难群体的需求。

  二、临时救助法治化适用的基本原则

  为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救助法(草案)对社会救助管理体制、救助对象、救助内容等进行规定,以促进社会救助规范化、制度化适用。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新征程中临时救助法治化适用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应救尽救,织牢社会安全网。临时救助制度不但能够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型和支出型困难,而且防止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在社会安全制度中起着安全网的作用。为贯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保障社会安全的目标,临时救助适用中应遵循需求满足原则和个别性原则,由于困难群众因灾、因病等个人情况不同,临时救助须扩大覆盖面,一户不能少、一个不能落。

  二是保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维护其人格尊严。临时救助的法律依据是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即国家不但要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生存或生活上的必要条件、维持其最低限度生活水平,而且应致力于营造符合人格尊严的生存条件(如提供基本生活照护)。宪法同时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都是通过临时救助保障公民生存权的体现。当前临时救助工作应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明确“基本生活困难”的具体内涵,提供统一规范的临时救助标准。

  三是提升救助效率,优化审核确认程序。临时救助具有应急性特点,相关部门在快速响应、迅速行动中往往需简化程序,及时为困难群众提供帮扶。一方面,提高申请效率,建议流动人口在急难发生地申请临时救助,同时畅通临时救助申请和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另一方面,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对急难型救助对象先行救助,对支出型救助对象缩短调查核对、审核确认时间,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工作机制。

  三、临时救助法治化适用的程序建议

  临时救助事关群众生存,事关基层社会稳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一环。由于临时救助强调及时性,可采用先行救助方式,故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途径,也是贯彻社会救助法(草案)中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原则的应然要求。因此,临时救助应规范程序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实现从“善政”到“善为”的转变。

  一是加强信用监管,制定消极清单。对于突发性、紧急状态下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群体,部分地区推行“信用承诺制”,即申请临时救助人员承诺申请事项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将被纳入信用记录。与此同时,民政部门应制定影响临时救助公平公正适用的消极清单,将虚报、瞒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以及规避法律条款等情形制定消极清单,提高临时救助的精准性。

  二是加强资金审计监督,加大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社会救助法(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定期对临时救助进行资金审计,不仅能够清楚知晓救助资金预算是否科学,而且能够了解临时救助资金发放环节是否合法合规,通过对挪用、挤占、截留资金等问题追究法律责任,有助于提高临时救助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遏制犯罪风险。

  三是完善社会救助监督员制度,提升救助程序的透明度。我国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急难救助如何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确保公平公正,支出型临时救助中的争议问题如何化解群众质疑,有必要聘请社会救助监督员对临时救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增强临时救助程序的公开性、透明性,真正实现“善政”“善为”暖民心。

  治国有常,利民为本。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防止返贫、救急兜底、保障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临时救助法治化适用不但能够满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而且通过程序正义保障困难群众公平公正地享受临时救助的温暖,最终让困难群众过上更幸福的生活!

  (作者单位:安徽省民政厅)

责任编辑:黄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