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被害人袁某平因其儿子袁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21日被宜春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经查袁某于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逮捕,另案处理),在与周某聊天时提及其想花钱找人将其子保释出来。周某打听到其弟弟周某弟认识的被告人邱某能帮忙解决此事,但需要一次性拿200000元。被害人袁某平表示同意后,周某弟遂约被告人邱某与周某、被害人袁某平一起见面商谈此事,被告人邱某表示会帮忙操作“捞人”或缓刑,并提出要先拿50000元给其运作,若袁某如期被保释出来,则总共要支付200000元好处费。
2021年10月11日晚,周某弟又约被告人邱某开车一起与周某、被害人袁某平在被害人袁某平家楼下见面,被害人袁某平按约定拿给被告人邱某50000元现金后,表示已经给了70000元(其中20000元被害人袁某平已拿给了周某,周某当场转给了周某弟,周某弟认可收到此款),等人出来剩余的130000元会补齐给被告人邱某。之后,被告人邱某与周某弟一起去ATM机存款时,发现实际只拿到49900元。
被告人邱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操作“捞人”或缓刑的情况下,仍然答应此事并接受钱款,接受钱款之后也未去操作此事。在约定的时间内,袁某没有如期保释出来,被告人邱某自知事情败露后,承认自己其实无能力操作此事,但经被害人袁某平多次催促仍不退还该笔钱款。直至2022年4月1日被害人袁某平报警后,被告人邱某于同日将49900元退还给被害人袁某平,并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2022年4月1日袁某平向宜春公安报警称,有人疑似对其诈骗,后民警到达现场,袁某平与邱某在现场争执,处警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回公安机关处理。
袁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4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宣告缓刑,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