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线诉讼的发展是大势所趋,新冠肺炎疫情加速了这一进程。回顾我国在线诉讼程序发展历程,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制度探索期,在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并有了丰富的实践成果。但是在线诉讼仍然存在司法困境,具体表现为在线诉讼定位不明确、易受多种因素影响、数据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基于在线诉讼的追求效率、公开透明和维护直接言词原则的价值导向,可以通过完善在线诉讼新型辅助模式以及在线异步审理程序,来实现在线诉讼的未来进路,以实现数字时代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
关键词:在线诉讼;制度完善;共享法庭;异步审理
21世纪初,英国、韩国、新加坡、奥地利等国就开始探索引入在线立案、电子卷宗技术,“在线法院”也出现在一些国家的法院改革规划中,但很多国家的规划因制度障碍、经费等原因而搁浅。
浙江省线上诉讼的科学技术领先,实践经验丰富,例如2021年9月,芬兰共和国西南地方法院在审理一起倒卖人口案件时,通过外交途径向我国提出司法协助请求,希望我国公民王某能够在其开庭时通过网络视频出庭作证,得益于我省“全域数字法院”的改革成果,瑞安法院成功完成协助。
随着线上诉讼的普及,以及疫情背景下线下诉讼开展进程缓慢,人民法院开始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置于在线诉讼上,全国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在线审理系统。同时,各地法院结合在线诉讼的特点,不断开展新的在线诉讼实践,如上海高院制定发布的《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构建起了完整的异步诉讼审理程序;作为枫桥经验的发展,浙江多个地区如宁波、嘉兴、绍兴、金华、衢州、桐庐等地,均开设“共享法庭”,将“枫桥经验”所蕴含的理念、思路,转化为不断推动新时代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本文着眼于我国在线诉讼程序的丰富成果,梳理了我国在线诉讼的发展历程,并且对在线诉讼制度的发展提出了美好愿景。
一、我国在线诉讼发展历程
我国在线诉讼的发展已走在世界前列,宏观上有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的支持,实践上也积攒了宝贵检验。
(一)我国在线诉讼的完善过程
我国法律、法规、政策对在线诉讼提供了足够的支持和便利。2016年,“智慧法院”建设被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司法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2018年9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最早关于在线诉讼的完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原则,深度运用语音识别、远程视频、智能辅助、电子卷宗等科技创新手段,健全顺应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的诉讼制度体系,深化互联网法院改革,进一步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探索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新型管辖规则、诉讼规则,推动审判方式、诉讼制度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有序扩大电子诉讼覆盖范围,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智慧法院应用体系。
新冠疫情爆发之后,最高院随即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为全国在线诉讼工作做出指引。
2021年6月发布、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在当事人同意并且案件情况适宜的情况下,网上办案的每个环节都可以在线上进行。案件是否适用在线诉讼模式,并不是简单让当事人作出选择即可,而要确保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权利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全方位了解的基础上再作选择,对于涉及重大程序性利益的事项,人民法院还要着重提示。《在线诉讼规则》还明确了当事人的异议权,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
根据202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调解也可以在线进行,在线调解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在线申请、委派委托、音视频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等全部或者部分调解活动。和在线诉讼一样,人民法院采用在线调解方式应当征得当事人同意,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再决定是否适用。
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指出,利用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司法公开、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运维保障等智慧法院信息系统,保障人民法院在线运行,实现数据互联互通,支持业务协同办理。
以上三个在线规则是在现行诉讼法律制度框架下对在线司法活动作出的全方位规范,有效覆盖了司法活动全领域,贯穿了审判执行全过程,能够保障司法有序在线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了第十六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进一步强调了在线诉讼以当事人同意为前提。第十六条还规定“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立法上已确立了在线司法与线下司法并行的基本司法形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明确了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不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只要该送达方式能够让当事人确认收悉即可;还扩大了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明确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也适用电子送达。此前,除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法院外,其他法院不能使用电子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二)我国在线诉讼的现实情境
我国远程视频庭审的实践可以追溯到2006年,当时福建省沙县高桥法庭首次利用QQ视频语音系统,审理了某离婚诉讼案件。浙江省最早开始在线诉讼的探索,2015年4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在辖区法院开展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试点,集中审理网络支付纠纷、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交易纠纷等案件。2018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始正式运行全国首个互联网在线诉讼平台,运用线上大数据综合分析技能,提高诉讼成功率。
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包括在线诉讼在内的跨境在线争端解决机制。2021年11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运行全国首个跨境贸易解纷系统,集中受理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跨境数字贸易、互联网知识产权等案件,参照APEC组织21个成员经济体认可的《亚太经合组织跨境电商(B2B)在线争端解决合作框架》及《示范程序规则》,引入商事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等调解机构,强化诉讼与调解对接,构建多元调解机制,实现调解、仲裁、公证、诉讼等多种纠纷在线“一站式”解决。系该统通过在线审理、异步审理、司法区块链、电子送达系统、5G智慧视频庭审等,克服地域、时域障碍,实现跨境纠纷全流程在线审理。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21年,三大互联网法院运用先发优势,推动技术创新、规则确立、网络治理向前迈进。通过移动端统一入口提供立案、交费、开庭、送达、保全、鉴定等“一网通办”诉讼服务,实现在线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建立了覆盖四级法院的网上申诉信访平台。同时,人民法院开展“一站式”建设,不会因为在线服务而忽视线下服务,更不会以“指尖诉讼”、“云上解纷”代替面对面服务,对不愿意、不擅长使用网络应用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提供服务“多选项”,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积极提供辅助引导或线下服务,帮助跨越“数字鸿沟”。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中国移动微法院”转型升级为“人民法院在线服务”,集成整合调解、立案、阅卷、送达、保全、鉴定等全国通用诉讼服务功能和地方法院特色服务功能,支持人民群众集中查询、办理全国法院的诉讼和调解等事项,有助于解决以往各级法院网上服务访问入口多、选择难的问题,满足人民群众“一站式”办理各地法院诉讼和调解等事项的司法需求。
总体来说,我国司法紧跟数字时代步伐,在线诉讼适用规模和质量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双轨并行、有序衔接的诉讼模式已基本形成,以人民为中心的互联网司法规则体系逐步建立,为世界互联网法治发展贡献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二、在线诉讼的司法困境
在线诉讼制度仍不完善,仍然存在完善和改进空间,其司法困境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线诉讼定位不明确
在线诉讼究竟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程序性表现形式,还是另外一种单独的诉讼模式,其定位尚不明确。只有在完全阐明在线诉讼的地位之时,才能对该制度进行更好地完善。
通常认为,在线诉讼具有非独立性。相比于一般在线诉讼规则,线下诉讼规则具有原则性和一般性,而在线诉讼规则是例外性的规定,因此,在线诉讼规则与传统的线下诉讼规则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即在线诉讼不具有独立性,是线下诉讼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该学说的主要依据是就管辖而言,在线诉讼与线下诉讼并无区别,同时也无法体现在线诉讼的专门性。
也有学者指出,在线诉讼具有独立性。互联网法院的诞生,为在线诉讼独立性提供了实践基础,同时也有具体的程序规则对在线诉讼的流程作出了明确和完整的规定。也有学者认为,在线诉讼是对传统诉讼模式的调整,在线诉讼规则的出现,满足了互联网时代当事人对司法保障的要求,是在遵循程序正义和坚守民事诉讼直接言词、公开等基本原则之下,基于互联网案件的案件数量庞大、签订地与履行地时空交错等特性而制定的全新诉讼程序。
正是因为定位认识的不同,使得在线诉讼一直受到传统诉讼模式的制约与限制,需要在线下诉讼的既定规则下开展诉讼程序。《在线诉讼规则》的出台极大程度上强化了在线诉讼的独立性,并且允许在线诉讼采用同步或者非同步的方式进行调解、交换证据、调查质证、庭审的诉讼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这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突破。
本文认为,在线诉讼的定位应当是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即具有独立性。也正是因为其具有这一特性,所以在线诉讼才可以采用与线下诉讼不同的审理程序、对传统诉讼原则有一定程度上的突破,同时启用各种辅助手段来辅助诉讼。除了部分法院利用在线诉讼来缓解疫情期间当事人无法实际到达法院参与诉讼这一现实情况外,互联网法院本身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基于互联网这一特殊介质而发生的法律问题,即使疫情并未泛滥,在线诉讼的发展与完整也是当然的发展趋势。
(二)在线诉讼受多种因素影响
尽管在线诉讼拓宽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渠道和方式,使得当事人可以在不同时空内进行诉讼活动,但是其对于数据通讯设备的依赖也不能忽视。在线诉讼相比起传统诉讼更加自由,但是也就意味着会受到更多条件和因素的干扰和限制。
首先,在线诉讼受数据传输技术的影响。必需有可以接入互联网的电子设备。尽管在线诉讼可以保证当事人亲自参与诉讼,但是当诉讼程序着手进行时,具体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互联网的影响。这一条件使得部分山区或者通讯较不方便的地区难以进行在线诉讼,因此相较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而言,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在线诉讼实践就相对薄弱,当事人仍然还是愿意采用传统诉讼模式解决纠纷。并且如果采用线上视频连线方式进行庭审,如果当事人所处地域的网络型号较差,则很难顺利完成庭审过程,双方直接质证、辩论等环节可能因网络卡顿而被打断,无法流畅进行。且如果一方当事人的网络状况无法及时恢复,整个诉讼过程可能将被中断甚至是推迟进行。当诉讼流程无法顺利进行时,在线诉讼的快捷性、便利性的优势就会不复存在。
其次,在线诉讼受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在线诉讼的顺利进行需要双方当事人积极配合。在线诉讼的一大劣势就是难以确保被告一方能够积极配合法院。在线诉讼往往需要借助各类在线平台来完成在线诉讼,比如微信小程序中的微法院等,但是在该小程序中可以选择是否收到相关通知,《在线诉讼规则》尽管规定了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或者不作出相应诉讼行为时,将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结果,通过负面效果来约束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尽管在线诉讼的材料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提交,但是也需要当事人熟知平台的操作方法,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在线诉讼的门槛,如果对于平台操作流程不熟,则可能错过重要的时间节点。同时,可能出现当事人恶意屏蔽在线诉讼消息或者故意拖延的情况存在,在线诉讼并不要求当事人亲自抵达法院参与诉讼活动,相对而言约束力和程序参与感并没有线下诉讼那般强烈,且传统诉讼中同样存在当事人消极应诉的情况,在线诉讼同样无法解决这一难题。我国民众对于传统庭审方式仍有着较为强烈的依赖性和认同度,更多的人仍然会选择传统诉讼模式来解决纠纷的现象仍然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存在。
最后,在线诉讼容易受到案件实际情况的影响。目前在线诉讼更多的仍然是作为对于传统诉讼的补充和完善,更多是运用在线技术手段来使得诉讼可以更为顺利地进行,同时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的规定,全过程的在线诉讼较难完成,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在线诉讼会转为线下审理。因此即使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采用在线诉讼的方式进行诉讼,法院仍然可以案件不适于在线审理为由进行程序变动。同时,从在线诉讼立法中可以感觉到立法者对于在线诉讼采取了一种较为保守的态度,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规定有在线转线下的具体操作方式,因此在线诉讼也很难全过程在线上完成。
(三)数据安全存在隐患
在线诉讼需要解决的另一大问题就是数据安全的问题。在线诉讼的当事人信息以及各类诉讼材料均通过在线平台进行传输,而在线平台往往由第三方建立和运营,人民法院对系统并不享有最终的版权和控制权。在平台中储存的大量信息均存在被泄露的风险。
首先,数据存在被不当使用的可能。现已经出现不法分子利用爬虫等技术手段,大量获取并交易司法数据的情况存在,在线诉讼的不断发展会使这一问题变得更为严重。尽管使用已经公布的司法文书并不直接违法,但是不能利用此类信息进行获利,或者进行人为删改和篡改制造并不存在的事实,平台更不能利用其储存数据的优势来违法处理数据。
其次,在线诉讼数据传递过程中可能出现安全隐患。全国的在线诉讼平台并未统一,各个平台间如果需要进行大数据分析和统计必然需要数据传输和收集。不同平台所采用的程序逻辑并不一致,所收集的信息也并不统一,技术性的障碍又进一步加剧了信息泄露、被篡改或者其他非法利用的风险。
三、在线诉讼的价值导向与完善进路
(一)在线诉讼的价值导向
在线诉讼顺应互联网的发展,代表了信息技术对司法程序的改变和影响,已逐步发展为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在线诉讼作为独立的诉讼模式,应当有其独特的价值导向来引导其实践与发展。
1.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在线诉讼的最大特征就是便利和迅速。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在线诉讼的目的就是更快更便利地解决纠纷。网上立案、送达、庭审等诉讼活动,不仅快捷方便,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省时的司法服务,也能节约线下住宿、打车、伙食等成本费用。例如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互联网的虚拟性、跨越时空性,使这类案件的诉讼难度大多在于解纷成本高、诉讼流程长、证据认定难,在线诉讼正好可以有效破解这些问题,而在线区块链存证、在线区块链证据查验又能够降低电子证据的认定难度。借助文书智能生成、类案识别推送、区块链电子存证、人工智能辅助等智能化应用,还能减轻法官庭审压力,使其审判效率明显提升。而在当下疫情仍未退散,智慧法院在减少疫情传播风险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
2.增强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在线诉讼便于加强审判公开。在线诉讼增强了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度,有助于实现阳光司法。《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第九条规定,司法公开平台在互联网运行,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提供依法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庭审活动信息、裁判文书信息、执行工作信息等在线公开服务,支撑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在线诉讼在极大程度上可以公开诉讼进程,各个阶段都可以在系统中进行查询,如果某个环节出现问题也可以及时截图保存,并且提交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司法监督。各类司法文书通过在线的方式进行制作和传输,也为下一步的信息公开打下坚实的基础。公开是最好的监督,2021年裁判文书网累计公开文书1.3亿份,网上观看庭审直播累计超过456亿人次,任一诉讼阶段的在线化均可以使更多的人民群众对诉讼进行监督。
3.维护庭审的直接言词原则
在线诉讼并未改变庭审模式。对于关键性的诉讼原则,在线诉讼仍然需要坚持。人民群众对于在线诉讼的质疑主要落在线上诉讼对审判的直接言词原则或司法亲历性原则的冲击上。该原则要求法官必须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具体来说是直接参与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环节,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裁判依据。实际上,在线诉讼模式改变的只是庭审的环境、载体,法官的裁决依然建立在直接参与庭审的基础上,该原则并没有被打破。双方仍可以就自己的意见和证据进行交流,法官也可以针对双方提出的要求进行单独、个别的询问,双方当事人的非同步质证或者辩论并不会直接影响法官作出判断。即使存在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存在,这种情况本身就不应当适用在线诉讼,应当转为线下诉讼,所以在线诉讼并未突破直接言词原则。
(二)完善在线诉讼新型辅助模式
线上诉讼的普及,以及疫情背景下上海高院制定发布的《在线异步诉讼的若干规定(试行)》,使得“共享法庭”、“异步诉讼”收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讨论。在线诉讼是对传统诉讼固定场所的突破,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主要采用线上视屏会议等形式,代替传统的到庭审判模式,帮助法院与当事人快捷、高效完成诉讼过程。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的当下,越来越多的辅助模式可以进一步帮助在线诉讼顺利完成,具体而言可以采用“共享法庭”、“在线诉讼律师工作室”等形式。
1.完善共享法庭的配套设施建设
在线诉讼中,法官应当关注诉讼参与人在庭审过程中身处的环境。线下诉讼模式下,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处于同一个物理空间,法官能够直接观察到诉讼参与人的言行举止,在这种严肃氛围下,诉讼参与人会因受到压力而严肃对待庭审。而线上诉讼活动通常较为随意,有的诉讼参与人身处广场、餐厅等不适宜庭审的环境,或因任何一方诉讼参与人网络不畅、画质模糊、声音不清而影响程序推进,甚至会出现应当回避的人没有回避、以网络不佳为借口而做小动作的情况,损害了司法的严谨性和权威,也存在信息泄露的风险。《在线诉讼规则》规定,出庭人员参加在线庭审,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这一条件在日常生活中较难达成。
“共享法院”的出现,使得不方便达到法院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以及非专业人士,可以在相对专业的环境内进行诉讼。这种带有“官方”性质的“共享法庭”能够达到实质隔离诉讼参与人、隔绝其在其他场所可能受到干扰的目的,确保法院司法活动规范、高效、公正地进行。因此“共享法院”应当具备良好的通讯条件,具有足以支撑在线视频传输等技术手段,并且具有良好的隔音空间和图像传输设备。必要时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对当事人的诉讼操作进行引导和指挥,使得庭审更为顺利地进行。同时,在线平台应当整合“共向法院”的预约系统,使得当事人可以更为方便的预约到“共享法庭”,并且使得整个诉讼流程相对固定的开展时间,以便程序的完整进行。
2.提高共享法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入驻率
“共享法庭”作为法治社会、法治乡村的最小单元,会吸引诉讼参与人的熟人参与旁听、观看庭审,从而对诉讼参与人积极配合庭审、履行相关义务产生无形的约束。此外,“共享法庭”作为人民群众身边的法庭,为证人参与庭审活动提供了便利,一定程度化解了证人“出庭难”、“出庭率低”、“提交书面证言以代替出庭”等困扰诉讼活动有效开展的顽疾。
我省已建立起不少“共享法庭”,利用居委会、村镇、司法办公地点等现有场所、设备,开展在线调查、开庭、调解等解纷活动,有的“共享法庭”还配备了专门的法院对接人员、当地维护人员,便于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参加诉讼。在线诉讼的参与模式意味着当事人可以投入更少的时间成本来参与诉讼,但是由于缺少与法院工作人员的直接对接和引导,部分当事人对在线诉讼的具体操作方式并不熟悉,人民法院告知的操作方式也并非所有当事人都可以清楚了解,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指引,在“共享法庭”派遣相关操作指引人员就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3.倡导建设“在线诉讼律师工作室”
律师也需要相对应的“共享空间”。与“共享法庭”帮助当事人更为方便地参与在线诉讼外,“在线诉讼律师工作室”则可以服务于更频繁参与庭审的律师们。
不久前,宁波中院向宁波市律师协会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在律师事务所设置“在线诉讼律师工作室”,加强有关软硬件建设,确保在线庭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律师作为当事人与法院沟通的桥梁,肩负着为第三人争取最大利益的使命,律师的形象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够反映司法工作队伍的建设。对于非专业人士的当事人而言,其对于律师会有较强的依赖程度,在律所内设置“在线工作室”可以方便当事人与律师进行更好地沟通,由律师对当事人的在线诉讼进行指导和把关,在沟通完成后就可以立刻进行诉讼活动。此举将在线诉讼的主战场转移至律师事务所内,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担司法资源的不足,在“共享法庭”尚未建成的地区,可以通过建设“在线律师工作室”来完成过渡。目前宁波已有不少律所建立了“在线诉讼律师工作室”,杭州也不乏已建立起专门的“在线诉讼办公室”的律所。
(三)完善在线异步审理程序
2018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举行了全球首个“异步审理模式”上线启动仪式。在线诉讼是诉讼从线下到线上的变革,是庭审场所从实体物理空间到虚拟网络空间的转换;线上异步诉讼是在线诉讼的基础上,诉讼从同步到异步的变革,在时间维度上改变了传统诉讼活动的实现样态,即法官与当事人可以分别在不同时间完成诉讼活动。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异步审理、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在线交互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非同时庭审,都属于异步审理。异步审理仍然存在完善空间。
1.明确异步审理程序的特点
异步审理是一种全新的审理方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但是其劣势也不容小觑。《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即异步)的方式开展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该条规定明确了非同步审理适用于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一系列诉讼活动,还将异步审理方式推广到三大互联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这是对互联网法院经验做法的发展与延伸。因此,法官可以在庭前梳理、明确案件争议焦点,庭审中定时上线查看诉讼情况、指挥诉讼活动的推进,实现法院在异步审理程序中的主导作用。
一方面,异步诉讼得益于语音文字留言等技术,拉长了发问、辩论、陈述等诉讼环节的诉讼时间线,其交互性、错时性给了当事人、代理人更多的时间去考虑、斟酌如何发表意见,尤其对在紧迫时间内无法准确表达的人有利,从而一定程度上能够更有效、根本地解决纠纷。但异步审理下人机对话的外观使当事人难以直观感知司法的威严,因此相较于在线同步审理,司法的仪式感和庭审的社会教化功能被削弱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节奏也会松散无序,更重要的是双方当事人无法通过视频等方式直接质证,使得法官在形成自由心证时需要更为仔细,在双方的证据和陈述中得出最终的结论。但是,毫无疑问的是,针对较为简单的案情,双方当事人并不需要过多的质证,更多的是需要人民法院对双方的法律关系作出公正合理的评价。
另一方面,异步审理使得案件更为公开透明。异步审理中,案件的主要诉讼信息对不同诉讼参与人而言均是公开透明的,当事人可以随时了解诉讼程序的推进情况并作出回应,但目前异步审理难以实现庭审过程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开,外部监督功能的发挥存在实操难度。因此,可以建立起相应的事后监督机制,利用诉讼平台信息记录和留痕的特点,允许诉讼当事人在庭审后查阅或复制;同时,法官在撰写能过异步庭审形成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加强说理,详细阐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
2.扩大异步审理的适用范围
综上所述,异步审理因其特点需要限定其适用范围。根据《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并非所有案件都可以适用异步庭审,而应当符合司法规律和诉讼原理的要求。异步庭审活动仅适用于小额诉讼程序或者民事、行政简易程序审理且符合以下条件:(1)各方当事人同时在线参与庭审确有困难;(2)各方当事人均表示同意;(3)各方当事人对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不存在争议。而不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权利义务关系复杂、涉及人员众多以及需要充分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才能够查明真相等案件。
为了更为方便展开诉讼,异步审理应当适当扩大其适用范围。异步诉讼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某一阶段进行适用。针对部分主要事实和证据存在一定争议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确实难以协调同步参与诉讼活动的时间,可以由法官结合现有证据对案情做大致分析,结合双方诉求得出调解方案,如果双方均同意则可以调解结案,如果双方争议较大,则可以转为同步审理模式继续诉讼。亦即可以在同步审理的原则下,穿插一定的异步审理,使得停滞的诉讼活动可以顺利继续进行。具体而言如,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从而非同步完成庭审活动,由法官总结出调解方案交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判断,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再由法官进行裁判得出结论或者变更审理方式。
《在线诉讼规则》异步庭审的适用范围与互联网法院的适用范围——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涉网案件,有重叠也有分离。相关涉网案件中,由于客观性较强的电子数据在证据组成结构中占比高,法官在审理时心证的形成对当事人陈述等庭审直观体验的依赖程度,比其他类型的案件低。但《在线诉讼规则》将异步庭审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其他类型、电子证据占比不一定高的案件,不可避免会削弱法官对言词证据的直观体验,阻断了法官通过感知诉讼参与人的情态进而印证其言词证据真伪的路径。因此,法院应严格适用《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审慎考虑是否符合所有条件。在此前提下,异步审理不失为一种新的探索和实践。
3.完善异步审理与同步审理的衔接
异步审理的案件极有可能在中途转变为同步审理,应当要预设好衔接规则。异步审理只能是作为同步审理模式的一种补充,不能成为主要的案件审理模式,可以将其作为一种书面准备模式,类似于上诉审一般的书面审。异步审理本身不需要双方当事人有过多接触,更多的是需要法官作出自己的判断,在对证据作出判断的同时其实也在不断了解案件的实情,当案件转为同步审理模式时,法官对于证据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和判断,再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可以更好地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因此,建议在线诉讼立法可以考虑将异步审理可以作为在线诉讼中同步审理的前置阶段,由法官在对证据进行梳理后作出决定,是直接作出裁判,还是先给双方当事人调解方案,调解不成后转为同步审理。由同一名法官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以免诉讼流程中断,更换法官也不利于案件的快速解决。充分发挥异步审理效率高、法官主导型强的优势。
结语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意愿、案件类型、案件情况、技术条件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适用在线诉讼或者在线庭审,以及是否适用异步审理。同时,人民法院可以将线上、线下诉讼有效融合衔接起来,让诉讼更为灵活、便民。
在线诉讼对诉讼参与人运用在线设施的技巧有较高要求,因此,需要进一步开展在线诉讼的技能培训活动,提高诉讼参与人的电子诉讼能力。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在线诉讼技术水平的期待,各级人民法院在线诉讼需更加着力于建设安全保障系统,探索利用更先进的科学技术,逐步缩小线上、线下诉讼效果上的差异。(作者系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综合庭庭长)